法条梳理 | 商事诉讼中,哪些裁定有救济途径?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 胡昂 律师     2015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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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并非所有裁定当事人都可以通过上诉或复议的途径进行救济。笔者将民事诉讼中明确规定了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复议的裁定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适用。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2款 |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1.裁定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2.并非所有的不予受理均会以裁定形式作出(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2款规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就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的裁定不服,可提起上诉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条第1款、第2款 |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对前款规定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1.上述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并非都是以裁定方式作出处理;

2.裁定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3.人民法院裁定原裁判再审的,除能证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外,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应并入再审程序进行处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申请破产的不予受理裁定不服,可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


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裁定上诉权行使的期限(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2.若申请人未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更正、补充提交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不另行裁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1款)。

 

当事人对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只能申请复议一次;

2.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 |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1.只能申请复议一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2.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与当事人不服裁定的申请复议不同,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目前并未于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申请复议及法院审查的期限,依据主流观点,应参照适用《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复议的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程序中的书面异议处理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申请复议的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2.申请复议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法院;

3.利害关系人针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这是享有复议权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