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债权五种法律路径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 陈万莉 律师     2015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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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债权,有如下五个法律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最传统的主张并实现债权的路径,只要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即适格原告(债权人)、明确被告(债务人和/或担保人);有具体事实理由并且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即可。通过诉讼获得生效裁判文书,若对方在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则以此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经仲裁后获得生效仲裁文书,若对方在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仲裁文书内容的,则以此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与诉讼不同的是,仲裁需双方就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达成一致合意,即仲裁协议,且应当明确具体准确仲裁机构。(想了解仲裁与诉讼的更多比较,详见《仲裁还是诉讼,怎么选》,回复“仲裁还是诉讼”获取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债权文书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以直接作为执行依据,在对方拒不履行情况下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不用再经诉讼或仲裁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支付令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督促程序,不同于路径一的诉讼,诉讼途径下只要获得生效裁判文书、债务人期限内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就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而申请支付令,在获取支付令后,除非债务人既未在期限内清偿债务、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债权人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一旦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就失效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是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特别程序,对具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定拍卖、变卖担保物,并就债权从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获得生效裁定后,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了解了实现债权的途径后,我们在实现债权时,应如何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途径,又需要考虑哪些利弊因素呢?

 

我们假设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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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向甲某展示各途径利弊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部门



若甲某欲实现债权,五种途径中的申请强制执行均是向法院申请,但申请强制执行前需要的程序所在部门却有所不同:  

法院      | 诉讼;申请支付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仲裁委   | 仲裁

公证机关| 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事前程序



若甲某选择通过法院进行的三种途径,即诉讼、申请支付令、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债权,其无需事前与乙某或丙某达成协议或经其他程序(约定诉讼管辖除外)。

 

但若甲某选择仲裁的,则甲某应事前与乙某、丙某达成仲裁协议并确定仲裁委员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甲某仅与乙某达成仲裁协议,未与丙某达成仲裁协议的,因仲裁不存在第三人制度,则甲方只能以乙某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若甲方要求确认对丙某房屋实现物权的,只能另行到法院主张。这样一来,不仅增加了程序,而且增加了实现债权的费用。

 

若甲某想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其需要事前与乙某、丙某共同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公证需要特别强调注明乙某、丙某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并且明确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或条件,避免后期因执行条件不明确导致无法判定是否可以进行强制执行。

 

程序及时间成本



无疑,公证债权文书因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其在程序及时间成本上是最具有优势的;其次,申请支付令以受理后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这一高效性位居第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期限30日,相对诉讼或仲裁,优势也十分明显。

 

仲裁或诉讼相比前面三种路径则显得较为拖沓,就仲裁与诉讼而言,一般情况下,仲裁一裁终局、期限3个月,诉讼存在两审程序,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二审3个月(还要考虑一审移送二审所需要时间),两者相比,仲裁胜出。但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例如对方某一当事人下落不明,除裁判文书公告外,仲裁虽一裁终局但需要两次次公告送达(以贵阳仲裁委为例),而诉讼一个程序只需要一次公告送达(且在对方当事人为一人时,对方上诉可能性非常低),此时仲裁的时间成本优势就不能显现、甚至可能逊色于诉讼。

 

请求范围



对五种途径的选择还需要考虑途径能够满足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为每个途径可以提出的请求范围是不同的。案例中,甲某可以要求确定或实现的权利可以有:

权利1|要求乙某偿还债务500万元;

权利2|要求拍卖、变卖丙某担保房屋、并在500万元范围内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并非每个途径都能同时提出全部权力请求,具体如下:

路径一诉讼|权力1+权力2

路径二仲裁|权力1+权力2

路径三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权力1+权力2

路径四申请支付令|权力1

路径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权力2

 

也就是说,通过路径一二三,甲某可同时向乙某及丙某主张债权和担保物权;而通过路径四只能向乙某主张权利;相反通过路径五则只能向丙某主张担保物权,而不能向乙某主张债权。

 

金钱成本



在金钱成本方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话,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应当是债权人的最好福音-不收取费用,但实践中的收费状况却十分混乱,有比照一般财产诉讼案件收费、有比照后减半收费、也有少数按件收费的,但我们认为法律规定应当被遵守,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予以争取。

 

除此之外,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支付令的成本也低于诉讼或仲裁。最后,在诉讼和仲裁之间,以贵阳市仲裁委为例,标的在322.5万元以下时,仲裁费高于诉讼费,以后的仲裁费则低于诉讼费。

 

路径弊端



路径一诉讼| 一般情况下,诉讼是最安全的路径,但保守也得付出程序多,时间长、金钱成本高的代价。

 

路径二仲裁| 获取仲裁委裁决后,可能会被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因此这也是预先进行途径策略方案选择时应当预判的风险。

 

路径三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该路径最大障碍是一般情况下公证机关不予进行该类公证,尤其是对非金融机构的债权;且公证后可能存在因无法查清是否符合实现债权条件、债权数额等不予执行的情况。从目前实践来看,成功难度较大。

 

路径四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需要满足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很多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债权人不能申请支付令。但债务人能够送达情况下,对方一旦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不做审查即驳回申请,成功率非常低。

 

路径五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该程序时间短、成本低,虽然目前实践中尚有较多问题未能解决,但根据我们分析的2000多份该程序裁判文书来看,效果是积极的。

 

常常有客户会问,哪一条路是最好的?看完上面的简要分析,您应该可以理解,律师是无法在没有具体案例指向情况下告诉您答案的。每一种方案的选择一定是全面分析比较后得出的综合答案,甚至会有不同路径衔接结合实现利益的方案,这也是律师价值体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