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泽松,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方向为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财产调查。专职办理强制执行案件,承办过大量金融机构及建工企业的执行案件。在财产调查及财产处置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累计为客户执行债权数数千万元。
杨泽松律师结合自身丰富执行经验,从调查与控制、财产处置、结案核查三个方面解析银行类金融案件执行要点,本篇为第一部分,即调查与控制阶段的基本方案。
一
调查与控制阶段的办案的指导思想
基于银行类执行案件数量巨大且大量存在并案执行的情况且普遍没有执行疑难复杂情况的特点,要求我们以以下几点作为指导思想办理案件:
1.关联性:熟悉案件当事人信息、财产信息,了解每一个单案之间的内部联系,存在相关联的事宜及时记录,方便后期进行复制。同时对于相关联的案件,可以在后期统一提起处置,统一提交文书,统一进行和解等。
2. 准确性:银行案件经常存在相似重复的情况,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因此办理需要一次性办理完较多流程化的事项且还存在后面拆分复制的情况,所以我们处理案件时需要小心谨慎,保证较高的准确率。一旦出现失误,后面补正的成本较于普通案件是大大增加的。
3.及时性:基于对银行考核及案件办理数量的考量,办理案件对于能处置的财产要及时提起处置,无财产可供处置的案件也需要尽快走完法院执行流程,早日拿到结案文书,避免案件积压。
二
调查与控制阶段的基本工作及注意事项
调查与控制阶段起于执行案件取得执行法官后止于确定财产查询完毕拟定执行处置方案或准备结案之前。在案件执行立案并分配执行法官后,我们要做以下事情:
1.根据银行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诉讼阶段保全情况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常以不动产为核心,其他财产为辅助)。
调查地点为:本地或是财产所在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及其他财产登记部门,需要按照财产查询的要求准备相关查询材料。
调查的重点为:财产权属情况(是否存在共同共有)、财产的具体坐落、财产权证号、财产查封顺位(落实案件是否为首封)、财产抵押担保情况(预估担保金额是否成功财产价值)。
2.向法院提交查控申请书,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常为银行账户。
调查中,首先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必须写明被执行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其次催促法官尽快开展网络查控,最后在查控发起后等待两三天后找法官询问查控结果。对于有存款的账户或是我们自行调查未发现的不动产,现行口头申请法院进行查封控制,其后补交查封申请书。
调查的重点为:银行账户查控情况回执单(看是否有大额银行存款情况)、不动产或是其他财产查控情况回执单(看是否有便于执行单我方未曾发现的财产)。
3.对第一步收集到的财产信息及银行已提供的财产情况进行汇总,对未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财产向法院提交提交查封申请书,申请法院对相关财产采取控制措施。
提交的查封申请最好由银行盖章,在申请书提交之后及时收集法院完成查封的信息(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对于相关查封期限在案管表中予以记录。
4.制作案件执行情况表
执行情况表需要对案件执行标的,案件执行情况,案件财产情况进行明确登记,便于后期制作执行计划
5. 向法院提交限高申请书,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
对满足限高条件的被执行人撰写限高申请书提交法院,申请法院对相关被执行人进行限高。在法院完成限高措施后及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xgk.court.gov.cn/)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并截图存档。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调查与控制阶段即宣告完结,其后就要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选择进入处置阶段。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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