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能源供应合同审查指引要点—以供气方为视角【惟胜会】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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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能源供应领域,天然气是一种优质、高效、清洁的低碳能源,也是近年来的主流能源之一,为支持天然气能源产业有序、健康的发展,扩大天然气供应利用规模,国家也相应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相关政策文件。


对于能源企业来说,天然气供气是一项较为重要的主营业务,由此产生的供气合同也是主要的业务合同。虽然从本质上,该类合同仍是买卖合同的范畴,但是由于其标的特殊,在经营、运输等环节还需符合能源法规的相关规定。此外,由于能源企业的合作供应模式也较多,除了常规的“买卖”,还有合作建站供气、上下游购销供气、单一使用途径供气(如厂区生产供气)等。但由于作为供气方,由于存在储气、运输甚至建造等前期投入,对一些细节的忽视,常常会引发在供气合同存续期间无法及时获得对应的收益,造成较大的损失。


法律顾问部在处理了众多能源企业客户的天然气能源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气合同)后,总结出本审查指引,以供参考。


鉴于篇幅所限,本文仅列举部分条文审查指引,余下的供气合同审查要点--天然气交付与验收、违约责任、合作建站类的供气协议及其他未在此列举,若需全文,请扫下方二维码添加好友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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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万莉   合伙人律师



 供气合同的结构


与一般合同一样,供气合同的结构没有太大的变化,但结合该类合同的特点,我们推荐的技术服务合同的标准结构为:


【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及质量标准】【合同期限/供气期限】【结算、价款及支付】【天然气交付与验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不可抗力】【通知与送达】【生效及其他】


供气合同的审查要点


1.合同主体


审查要点:主体资格+用气用途+用气资格/资质


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天然气的用途将影响购气方的资格审查,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之规定,若购气方采购天然气的用途系经营的,则作为供气方应当注意审核其是否具有燃气经营许可,以及经营许可的范围。

 

2. 合同标的及质量标准


审查要点:标的名称+天然气类别及对应标准+供气量


一般明确标的名称、天然气的类别及标准,简单的合同结构下可仅明确权威的标准文件,拟进一步细化的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具体标准。


值得提示的是,在很多供气合同中,优惠的供气价格往往是对应洽谈过程中的供应量,但若供气合同中未对此进行约定的无法约束用气方,则不利于供气方实现逾期利润。因此建议供气方在合同中明确保底的用气量,并明确未达保底供气量的处理方式。


参考条款为:

“购气方月度保底用气量:【】m3。若购气方用气量未达本合同约定的保底供气量的,实际用气量与保底用气量的差额部分,购气方应当按照约定价款的【】%与供气方结算。”


此外,由于供气合同通常会采用用气计划的方式进行交易,为避免用气方不提供或逾期提供用气计划从而无法产生交易,建议结合保底用气量明确用气计划的确认。


参考条款为:

“本合同供气期限内,购气方应于下一用气月度届满前【】个工作日向供气方书面提供次月用气计划,供气方对购气方提供的用气计划予以确认后(供气方收到购气方提交的次月用气计划后【】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双方以日供气量为准进行气量交接。购气方逾期提供次月月度用气计划经供气方催告【】次仍不提供或拒绝提供次月月度用气量计划的,供气方有权按照双方约定的保底用气量对该月进行结算并要求购气方支付用气款。”

 

3. 合同期限/供气期限


审查要点:合同有效期限+供气期限+供气的起始日期/起始标准


由于在供气协议中,合同有效期限与实际的供气期限可能存在不同,尤其在建站供气的情况下,往往需要达到供气条件后才开始供气,因此建议明确供气期限的起算方式及起算条件。


值得提示的是,在一些厂区生产用气的建站供气情况下,开始供气常常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建站完成具备供气条件,二是用气方的用气,而供气方无法控制用气方是否具备生产条件从而正常用气,此时就需要考虑限制用气方起始用气的时间,并明确逾期用气的责任。


参考条款为:

“目标加气站建成投产时间【】,自用气方完成相关建设场地或土地的手续齐备、供气方在具备前述建设供气设施的条件下完成建设后开始供气。若实际用气之日迟于前述约定时间的,以实际用气起始时间起算。以用气方的正式供气函件告知为准,供气函应提前三日告知。但用气方至迟应当于供气方供气站具备供气条件后【】日内开始用气(供气条件指:【用气方完成相关建设场地或土地的手续齐备、供气方在具备前述建设供气设施的条件下完成建设】),用气方逾期用气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元的违约金,无供气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日用气方仍未投产用气或超过【】个月用气量不足日【】万方,供气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用气方赔偿供气方在本协议项下进行建站的费用、自投入之日起按照成本【】‰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可期待利益损失。”

 

4. 结算、价款及支付


审查要点:定价模式+价格构成+结算依据+支付方式


供气合同的定价方式有两种,固定单价和浮动单价,而浮动单价一般有区域市场价格、区域公交车价格、柴油价格、成本价格等作为定价参考对象,但无论定价参考对象是哪一种,需注意在对应条款中明确参考价格的对象、区域以及浮动的比例,以免双方发生争议。


供气结算依据的形式较多,常见的有加气卡结算、账单结算、加气机读结算、加气凭证结算、过磅单结算等。但无论采用何种结算依据形式,都要注意明确有效凭证的确认流程,尤其对于账单类结算的,应当明确经办人员信息,并约定非书面确定的经办人员供气方有权拒绝记账。


参考条款为:

 “供用双方以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的上期加气账单为每期结算依据。买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卖方提供其认可的经办人可以签字记账进行加气的人员名单(名单包括其姓名、身份证号),该些人员签字确认的加气由买方承担款项支付义务。


买方经办人员采用记账结算方式在卖方加气站加气时,应出示相应证件与买方提供的信息列表核对,若经核对不符,则卖方有权拒绝该经办人员进行记账,并要求该经办人员以届时市场价格进行现金支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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