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上述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 |
破产申请条件 | 一是企业法人; 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
申请主体 | 一债务人 二债权人 三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债务人占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
管辖法院 | 一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县、县级市、区工商核准的企业由基层法院管辖,地级市以上工商核准的企业及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
破产申请书 |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是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
一、债权人: A.债权的性质和数额; B.债务有无财产担保,如有财产担保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证据; D.申请债务人重整的,应当提交重整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 二、债务人: A.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债务人最近一个年度的工商年检材料; B.债务人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股东大会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人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破产的文件; C.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债务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 D.财产状况说明,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情况,资金账户情况等; E.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F.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G.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H.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和执行的情况; I.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等。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J.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K.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应提交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申请破产的意见; L.是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提交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材料; M.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三、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A.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 B.清算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或清算组成立的文件; C.债务人解散的证明材料 D.债务人未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财务报告; E.债务人经过清算的,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清算报告; F.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被催讨情况; G.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债权形成时间和催讨情况; H.债务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和执行情况。 I.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列明债务人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后依法对职工的补偿方案,债务人为国家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的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主要解决方案,职工安置预案报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J.职工、高管人员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 | |
法院受理时效 | 一、债权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破产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破产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材料后,应在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三、特殊情况 如遇到特殊情况,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的期限可延长到15日。 |
法院送达时间 |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 2.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做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管理人指定 | 一、管理人指定时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可以担任管理人主体: 1. 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2. 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3. 个人担任管理人 |
管理人职责 | 一、管理人权利 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C.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D.决定债务人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E.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F.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G.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H.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1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I.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J.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管理人义务 A.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 B.依法执行职务,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C.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D.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E.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及辞去职务应当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 F.管理人已经指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或个人。 |
管理人接管后工作安排 | 一、资产清理; 二、债权债务清理; 三、合同文件清理; 四、诉讼案件清理 五、其他相关工作清理。 |
债权确认相关事项 | 一、债权申报准备; 二、债权登记; 三、债权补充申报; 四、债权审核; 五、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 六、法院确认债权; 七、债权异议; 八、债权人会议。 |
重整申请 | 一、明确重整原因; 二、明确重整申请主体。 |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 | 一、审查期限:审查期限最短15日,最长37日; 二、审查标准:人民法院经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三、召开听证会; 四、公告与送达; |
重整草案设计 | 一、债务人经营方案; 二、进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清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方案; |
重整草案的提出 |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二、债权分类; 三、开会表决。 |
重整草案的通过 | 一、正常表决通过; 二、强裁通过。 |
重整期间的相关权利 | 一、经营权限回归债务人; 二、担保权和取回权的规定; 三、股权转让的限制; 四、继续经营下的债权清偿; 五、保证人与债务人权利职责; 六、重大财产的处置权利。 |
法院审查重整草案 | 一、审查通过: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或强制批准的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二、审查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能强裁通过,或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重整计划执行 | 一、重整计划执行主体:债务人负责执行; 二、管理人权限移交: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
重整计划监督 | 一、监督主体: 1.管理人监督; 2.利害关系人监督。 二、监督期限: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三、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印章管理、人事任免监督、资金监督、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审批和定期汇报 |
重整计划执行的法律后果 | 一、重整计划没有完全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1.召开管理人会议:债务人起草《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管理人起草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报告》,同时对债务人及管理人整个破产程序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重整期间届满前,召开管理人会议,对上述报告及申请总结破产程序的议案进行审议。 2.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会议通过上述各项议案后即可向法院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及审计报告一同提交法院。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3.管理人工作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