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知识产权证券化【惟胜会·知识产权】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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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晓翔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发起机构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及/或其衍生权利等基础资产转让给特定目的载体(SPV),经过必要的信用增级后,由此特定目的载体发行可流通的证券,借以为发起机构进行融资的金融操作。特定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证券的偿付来源。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实施,一则要有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二则要有一系列的基础制度保障,如风险隔离制度、信用评级与增信制度、税收制度等。



二、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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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证证券化模式

(一)知识产权供应链模式



该模式主要以“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和中信证券-爱奇艺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1期为代表,是以基于影视、文学等著作权使用费形成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债券的模式。其基础资产交易关系较为简单,系以债权人(供应商)已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如影视综艺节目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或委托制作等)及其他服务等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


以“奇艺世纪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为例,该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为天津聚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基础资产来自内容供应商提供相关内容服务而对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保理债权,以该债权打包构造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为影视类著作权。



(二)知识产权租赁模式



科技型企业为获取发展所需资金,将自有知识产权通过出售后再回租的形式进行融资。具体而言就是承租人将知识产权资产出售给租赁公司,获得租赁公司支付的知识产权购买费用,达到融资目的。然后承租人再以租赁的方式继续获得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知识产权租赁租金。知识产权租赁模式ABS产品,就是以基础知识产权租赁租金作为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来源,以此发行债权。



(三)专利可授权模式



该模式目前只针对专利权,通过专利许可费用构造基础资产,并以此发行ABS产品实现融资目的。



(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


该模式是贷款人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放款人获取贷款,放款机构作为权利人,将依据贷款合同对贷款人享有的本息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的担保权益形成的债权收益作为基础资产,发行ABS产品。



四、知识产权证券化主要风险

(一)知识产权固有风险

1.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不稳定风险



对知识产权而言,许可使用费通常与销售商品数量相关联。商标名气的波动性、版税涉及艺术家人气的变化性、竞争对手推出新专利的可能性,都将使其未来现金流量很不稳定。但是,关于特定企业知识产权组合的充足历史经验(通常3至5年)将提供足够可靠的数据来预测其未来业绩,评级机构可基于上述未来业绩开展信用评级。


大多数专利权的价值通常会随着时间而减少,甚至会加速损耗,在知识产权ABS未到期之前就损耗殆尽,这时,需要专利权的原所有者回购该专利,或者补充相同价值的新专利,否则知识产权ABS将会面临现金流断裂的风险。


针对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不稳定的风险,知识产权ABS通常采用合同形式来固定化知识产权的未来现金流。固定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的通常做法是以合同的形式保证这些知识产权能够产生稳定的收益,并且让这些收益得到担保。通过合同加担保的形式,知识产权ABS可以较好地缓释知识产权未来现金流不稳定的风险。



2.知识产权难以与原所有者完全隔离风险



知识产权ABS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的方式隔离知识产权与原所有者之间的风险。但实际上,由于知识产权与原所有者之间的紧密关系,知识产权往往难以与原所有者完全隔离风险。对于商标权ABS而言,原所有者爆发信用风险,将对商标的名气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导致商标许可使用费未来现金流的下滑;对于版权ABS而言,版权涉及艺术家爆出负面新闻,将对艺术家的声誉造成负面冲击,进而导致版权许可使用费未来现金流的下降。


针对知识产权难以与原所有者完全隔离风险,知识产权ABS通常采用债权模式,并追加第三方外部担保。通过债权模式和第三方外部担保方式,知识产权ABS可以尽可能将知识产权与原所有者的风险隔离,较好地缓释知识产权难以与原所有者完全隔离的风险。



3.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



知识产权ABS与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密切相关,知识产权价值的准确评估将直接影响知识产权ABS存续期的表现。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具有很强的技术性,需要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知识产权在会计核算体系中归类于无形资产,而在评估业务实际操作中,对于无形资产的评估大多沿用了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大传统方法,但这三种方法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有效性值得商榷。评估方法的不完善、评估数据的不完备、评估人员的不专业使得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面临较大风险。



(二)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法律,知识产权证券化适用的法律法规比较分散。例如,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监管依据是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3号)等。虽然上述规定对证券机构、银行和部分融资企业具有约束力,但随着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发展,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将较为明显。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仅会制约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也会潜藏一定的监管风险。



(三)SPV形式单一



对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来说,要实现资产隔离和风险隔离,不但需要设立SPV,还必须通过“真实销售”的形式将基础资产转让给SPV。但在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实务中,基础知识产权资产的“真实销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在基础知识产权资产定价、SPV的具体职能方面也缺乏明确规定。我国已上市的知识产权支持证券均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作为SPV。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根据协议或合同建立的合同或契约综合体,实质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而非法律主体,并不具有通常意义的法律主体地位,与“真实销售”及由此形成的风险隔离制度存在明显差异。



五、防范措施

(一)建立新型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方式



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比实体资产要复杂很多。首先,从知识产权自身价值而言,其权利状态具有不稳定特性,需要第三方机构对与交易相关的权利归属、权利效力状态、权利范围边界以及可能出现的侵权诉讼等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其次,其作为基础资产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不仅与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有关,还与特定主体的运营能力和其他资源的相互配合有关,因此难以准确预估。再次,知识产权价值不仅包括传统模式中以许可、交易作为现金流来源的显性价值,还包括知识产权的自持使用或与有形资产组合使用层面包含的隐性价值,相较于版权和商标权,这种情况在专利中尤其明显。


因此,应为投资者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机构,采用隐性价值显性化的新型估值方式确定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瑕疵,则需对权利进行价值评估和调查,即评估知识产权被商业化以后能否在未来创造足以支付投资人本息或红利的现金流。



(二)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



在宏观层面应加强知识产权证券化监管的顶层设计,加快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证券化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一是及时修订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二是加快应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建立清晰、高效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根据登记的顺序和范围,明确知识产权不同受让人的权利和受益范围,并建立公示制度。



(三)通过双SPV结构设立未来收益权类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资产类型基于版权的未来收益权,要比基于下游合同的应收账款为底层资产的证券化操作难度更大,因为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可以有效解决现金流不稳定以及难以预测的问题。


针对未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难度较大这一瓶颈,可以通过设置双SPV,将未来应收账款转变成稳定的信托受益权现金流,再基于信托受益权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可探索创设未来收益权类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四)构建多种知识产权组合资产



从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可知,通过构建知识产权资产多样组合的资产池的形式来进行产品设计,包括对资产本身的权利性质、收益来源或者时间周期等进行合理的搭配组合,不仅可以提高信用等级,还能有效分散风险,保证未来现金流的稳定与持续。


同时,可以设置补充资产,当出现可能影响资产预期现金流的情况时,通过知识产权可重复授权的特性来安排候补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