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事诉讼领域,十五日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期限,《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大量程序权利的期限均规定为十五日,作为商事诉讼领域比较重要的期限,有必要对此进行梳理,本文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总结梳理。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最低为15日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9条第2款 |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最高为15日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66条第1款 |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民事案件当事人二审上诉期为15日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 |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案件被告/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为15日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民事诉讼法》第167条 |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再审案件被申请人提交书面意见的期限为15日
《民事诉讼法》第203条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的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单位拒绝履行法定协助义务时,拘留的期限最高为15日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 |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2款 |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提出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4条第2款 |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公式催告程序中催告期间届满日最早为票据付款日后的第15日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49条 |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六十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
申请支付令案件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15日内驳回申请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30条第2款 |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支付令案件法院发出支付令的期限为15日,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提出书面异议的期限为15日
《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2款 |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执行行为、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审查期限为15日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定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为15日;法院应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 |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4条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5条 |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6条 |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驳回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后15日内,法院不能处置执行标的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465条第2款 |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执行案件受托法院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第1款 |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对此有反对意见的应在15日内提出;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可起诉,起诉的期限为15日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1条 | 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2条 |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