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以物抵债财产在裁定解封后又被另案查封后的救济方案【惟胜会·执行力】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12 月 10 日

+ 更多信息  后退

杨泽松.jpg

  杨泽松 


案件执行部  律师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优秀党员律师。专业方向为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财产调查。专职办理强制执行案件,承办过大量金融机构及建工企业的执行案件。在财产调查及财产处置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累计为客户执行债权数千万元。



办案团队

彬哥.jpg泽松.jpg


编者按:在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接受以物抵债取得以物抵债裁定后,普遍存在无法及时前往相关权利登记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况。在此过程中,若法院已将相关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登记部门办理了解除抵债物全部查封的手续,可能会出现抵债物被再次查封导致后续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风险。

本次与各位分享一个执行团队代理的执行异议案件,委托人系原遵义某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A公司),在申请法院处置被执行人(B公司)名下某块土地并进行以物抵债后,因未能及时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土地在原执行案件解除全部查封后又被上海某法院以两个案件进行了两次查封,导致现申请执行人无法办理土地变更过户手续,逐委托我所代理本案,向上海法院申请解除相关查封。

一、案件前期情况及沟通经过

A公司在原与B公司的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9月20日申请遵义法院保全查封了案涉土地,取得胜诉判决后又在强制执行程序中申请对案涉土地进行处置。网络流拍后,A公司申请法院进行了以物抵债,遵义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作价抵债给A公司。该裁定书及相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20年11月25日向执行案件各方当事人及案涉土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送达。

A公司取得以物抵债裁定书后即开始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在此期间,上海法院依据第三人(C某)的申请,于2021年2月7日再次查封了案涉土地,导致A公司实际无法继续办理土地变更过户手续。我所即在此时开始本案的代理工作。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我所律师首先与原执行法院遵义法院进行沟通,希望遵义法院能够以财产处置法院的身份直接裁定解除上海法院的查封,但遵义法院答复因原案件的首次查封及后续的其他查封均在前期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办理了解除,现遵义法院已不再是土地首封权法院,无法裁定解除上海法院的查封。在此情况下,我们只能选择与上海法院沟通解除相关查封。

通过上海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上预留的保全法官电话,我们联系上了上海诉讼案件的承办法官,经过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向其邮寄了全套申请解除查封的材料,承办法官认可了我方的观点,但具体到法院是否能依职权直接裁定解封土地时,承办法官认为在此情况下仍需要取得保全申请人C某的同意后才能解除,法院无法依职权直接裁定解封土地。后经法院多次与保全申请人C某进行沟通,C某均不同意解除案涉土地查封。同时,我们从承办法官处了解到,该诉讼案件现已判决且C某已向上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此情况下,我方只能采取执行异议程序,申请法院解除案涉土地查封。

二、执行异议案件代理情况

该案件为申请法院解除查封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团队在确定查封只能通过提起执行异议才能解除后,开始收集证据材料并进行分析,并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前往土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土地查封信息

为明确案涉土地现势查封及历史查封的顺位及具体查封情况,我们首先前往土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土地登记、查封信息及土地历史查封信息,同时复印了全套的查封对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查封材料。

2. 前往遵义法院调阅原执行案件卷宗材料

为证明遵义法院在对案涉土地执行处置过程中系按照法律规定开展的处置工作,我们再次前往遵义法院调取并复印了全套的执行案件卷宗材料。

3.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整理

在本案执行异议过程中,最能有力支撑我方申请事项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因此,依据该条法律规定,案件需要证明以下几个内容:

(1)拟解除查封的查封生效时间
我们以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作为证据,证明上海法院的查封均在2021年2月7日生效。

(2)以物抵债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我们以遵义法院执行卷宗里的裁定书送达回证及物抵债裁定书为证据,证明裁定书系于2020年11月25日向A公司进行送达,在送达后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3)以物抵债裁定的权利可以排除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以物抵债裁定能够实现物权的变更,在以物抵债裁定生效时,土地权利即不再属于B公司而变为A公司,A公司有权以该土地的无情排除法院执行。

另外,为避免上海法院认为遵义法院在执行处置过程中存在错误,我们对遵义法院在处置案涉土地过程中对执行处置权,执行处置流程也提供了证据进行证明。

4. 执行异议立案并参与案件听证会

在执行异议材料准备完毕后,我们先行前往上海法院进行了执行异议立案,在执行异议案件初审过程中也与异议审查法官进行了初步沟通。后接到上海法院通知,我们再次前往上海就案件进行听证会,在听证会过程中对前期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举证质证。

案件材料

1. 执行异议申请书

1203-1.png

2. 证据清单
1203-4.png
三、裁判观点及裁判结果

经审理,2021年9月10日,我方收到该案件的执行异议裁定书,上海法院基本采纳我方观点,支持我方当事人的申请,但对于两轮的查封性质不同,法院在裁定书中有不同的认识:

1. 对于上海法院在土地设置的首轮查封,上海法院认为我方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规定的情形,我方的权利可以排除执行,逐裁定中止执行并解除案涉土地的查封。

2. 对于上海法院在土地设置的二轮查封,上海法院认为因该轮查封尚未生效,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予以了驳回。但裁定书送达后我们继续与异议审查法官进行沟通,法官表示虽然将二轮查封的执行异议进行了驳回,但在前案的首封解除,二轮查封递补生效后,上海法院执行局也将依职权解除后续的查封。

执行异议裁定书(裁定内容节选)

1203-5.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