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
惟胜道案件执行部 律师
编者按:笔者承办自然人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A公司一案,A公司案的执行法院为某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执行法官开展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A公司仅有一宗工业用地及地上房屋。而我们所掌握到被执行人A公司涉及债务已高达数亿元,资产价值远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现就案件准备申请执行转破产审查的相关事宜作本文。
1.移送破产审查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2条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PS:A公司或者王某某或其他进入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同意移送执行破产审查为必要条件。如:王某某同意移送破产审查,“书面同意”的形式并未明确,笔者认为可为:申请书/执行笔录。
2.告知和征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4条
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PS:王某某或A公司任一同意移送破产审查即可,此询问程序为必经程序。
3.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3条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PS:按照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来看,本案的执行法院某中院是本案移送破产审查的管辖法院。接收部门为:立案庭。
直接申请破产的管辖法院:
地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决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5条
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PS:承办法官提出审查意见—合议庭评议同意—执行院长签移送决定
5.通知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7条、8条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但是,对被执行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变价处置,处置的价款不作分配。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执行法院可以同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PS:作出移送决定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应书面通知全部已知执行法院,通知执行法院的时间未明确限定,但建议尽早通知。
6.移送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0条
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7.接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2条
执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材料,由受移送法院立案部门负责接收。
受移送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完备等为由拒绝接收。立案部门经审核认为移送材料完备的,应以“破申”作为案件类型代字编制案号登记立案,并及时将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破产审判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院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PS:某中院立案庭负责接收移送破产审查的材料
8.是否受理的时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3条
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PS: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定(受理/不受理),作出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9.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程序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9条
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PS: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后,不得重复启动执行破产审查。若A公司符合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