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补正裁定的法律规定及特点
民事补正裁定是指民事判决书送达之后,发现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对笔误进行补正的裁定。而何为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对此规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还进一步规定了可以上诉的裁定范畴。结合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补正裁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适用对象明确。对于裁定书或是调解书存在笔误是否可以通过补正裁定进行补正,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对民事补正裁定的规定,对于裁定书和调解书存在笔误时,法院仍适用民事补正裁定予以补正,即民事补正裁定的范围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
2.适用范围明确,即补正笔误。对于笔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都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对于笔误的具体把握,也存在较大分歧。
3.不可上诉/申请再审。民事补正裁定是作为判决书的附件而存在的,不能改变判决书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理,因其不可上诉的特点,这也使得实践中法官对于判决书经补正裁定补正后的生效时间产生不同观点,但可以确认的是民事补正裁定是不可上诉及申请再审的,详参(2020)最高法民申3434号。
4.无适用时间的限制。民事补正裁定,可以在判决书下发后的任何时间作出,无论判决书是否生效,详参(2020)最高法民申6146号。
二、民事判决中可补正“笔误”的内涵与分类
在民事诉讼中,判决乃受诉法院针对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断的意思表示。所谓“笔误”是指受诉法院要表达的意思与呈现在判决中的表示不一致,也即受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正确地或不完整地表述了其所欲表达的意思。笔误可以存在于判决中的任一部分,其既可能是由法院的疏忽所致,也可能是由当事人的陈述或表达所致。
对于判决中的“笔误”,德国联邦法院及日本法院均认为应以判决书自身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诉讼资料及显著的事实与日常的经验法则为基准进行判断。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通常以“显然的错误”指代表示错误(即笔误),并且采用例示规范的形式将“书写错误”、“计算错误”作为“显然的错误”之典型形态予以规定。结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民事判决中可补正的“笔误”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书写错误。书写错误不仅包括受诉法院因笔误在判决中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给付的标的金额、标的物及诉讼费用金额等作了错误表示的情形,也包括受诉法院未注意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地位已发生变更而仍在判决书中将变更前的主体列示为当事人,以及由于当事人的错误陈述而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表示等情形。
2.计算错误。计算错误不仅包括受诉法院对金额计算本身(加、减、乘、除)发生的错误,而且还包括受诉法院在计算时因错误运用了费率(如忘记将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进行修改)而导致的计算结果错误。计算错误既可能涉及判决主文金额,也可能涉及诉讼费用。受诉法院利用计算机录入发生的指令错误通常被认为是书写错误而非计算错误,若受诉法院对作为计算基础的标的额作了错误的认定,则属于受诉法院的判断错误或意思形成错误,而非计算错误。与之相反的是,如果诉讼标的金额已发生变更,受诉法院由于疏忽仍将变更前的诉讼标的金额作为计算基础,则依然属于计算错误的范畴。
3.其他错误。书写错误和计算错误仅为表示错误的典型形态,与这两种典型形态相类似的“其他错误”也属于表示错误。,依据审判实践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判决漏载法定代理人;(2)判决主文遗漏记载对诉讼请求的判断;(3)判决主文遗漏对诉讼费用负担的记载,但判决理由已显示哪一方当事人应负担诉讼费用;(4)关于判决假执行的宣告未记载于判决主文中,但判决理由已显示判决假执行被许可;(5)关于上诉的许可未记载于判决主文中,但判决理由显示上诉已被许可;(6)判决主文与判决理由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
三、下发补正裁定后原判决何时生效
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如存在笔误,法院通过补正裁定的方式予以纠正后送达当事人,是否会影响判决的生效时间呢?针对笔误补正裁定是否影响判决书生效时间,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1:补正裁定会影响判决书生效时间。补正裁定是不可上诉的,即补正后的判决书应从裁定书送达之后重新计算生效时间,如此才能让当事人有救济的权利,补正后判决生效时间应重新计算,即当事人对补正后判决书有上诉的权利。
观点2:补正裁定不会影响判决书生效时间。补正裁定的作用是修正原判决书中的误写、误算,诉讼费漏写、误算等其他笔误,并非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或判决内容的更改,经补正后的文书并未形成一个新的文书,而是“还原”原文书正确表述,故笔误补正裁定不影响补正后的判决书生效时间。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从理论上讲,补正裁定仅仅是对原判决中笔误的纠正,通过补正裁定补正后的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发生改变,亦不产生新的裁判结果。补正裁定的作出,亦不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故补正裁定是不可上诉的裁定,而若以当事人收到补正裁定的时间确定判决的生效时间,则明显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不符合补正裁定的性质的,对此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452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执复112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8民终182号等。
四、补正裁定与执行的衔接问题
诉讼阶段若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出现笔误或错误,可以视情况分别采取裁定补正或再审予以纠正。但作为执行依据的法院裁判文书往往会存在因裁判主文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情况,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始终无相应救济规范。
执行依据主文不明,是指作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判决书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判项或调解书协议条款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的指向、范围、数额等等具体要素不明确。在判决主文执行依据不明确的情况下,因无统一规范,故多年来各地法院采取了几种不同的方式处理。有的法院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调解解决,完成强制执行行为;有的法院通过与审判法官沟通,经审判法院作出解释后强制执行;还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再予以执行;还有的法院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等等。尽管存在多种做法,但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216号判决发布后,执行依据主文不明似乎找到了统一突破口,即通过民事补正裁定加以解决。
结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如执行机构发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该文书是本院作出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或者其他法院作出的,救济程序通过上级法院或者其他法院进行。即对于判决笔误导致执行依据不明的情况,当事人可通过向法院申请补正的方式进行自立救济;如执行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其可依职权征询审判部门答复或补正。
为减少因判决主文笔误导致的执行依据不明确产生的影响,如判决主文存在笔误的,当事人需尽量在申请强制执行前联系审判法官通过补正裁定的形式对判决主文笔误加以补正,避免因在补正裁定下发前便申请执行所可能产生的程序违法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