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对公司股权司法处置的方法分析【惟胜会·执行力】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2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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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泽松 

案件执行部  律师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贵州省优秀党员律师。专业方向为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财产调查。专职办理强制执行案件,承办过大量金融机构及建工企业的执行案件。在财产调查及财产处置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累计为客户执行债权数千万元。





在法院对金钱债务的执行过程中,若发现被执行人对外持有股权,该股权将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满足执行条件的情况下法院能够对相关股权进行司法处置,本文现就法院执行针对不同性质的股权的处置方案进行分析。

一、普通公司股权的执行程序

(一)股权查询及查封

在现行公司登记制度下,普通公司股权基本都由各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登记,相关公司及股东的登记信息也会上传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故若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是否持有普通公司股权,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初步查询,若需获取准确信息,则需要前往公司注册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公司内档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股权冻结自在公示系统公示时发生法律效力。多个人民法院冻结同一股权的,以在公示系统先办理公示的为在先冻结。”的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股权进行冻结。对于普通公司股权,协助办理股权冻结的部门为公司注册登记机关。

(二)处置参考价值确定

在股权查封完成并确定具备拟处置股权的处置权的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程序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的规定,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于拟处置的股权,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四种方式来确定处置参考价格。

但普通公司股权价值确定的有一定难度,期间可能涉及需要对公司进行审计等的情况,需要目标公司予以配合提供相关的财务凭证等审计资料。

在执行处置程序的参考价确定阶段,为确定股权的参考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三款:“确定参考价需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调取,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股权所在公司以及控制相关材料的其他主体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审计。”

在确定参考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法院有权调取及强制提取相关材料,必要的时候还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司进行审计。

若材料调取后仍不能确定股权的参考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的股权,评估机构因缺少评估所需完整材料无法进行评估或者认为影响评估结果,被执行人未能提供且人民法院无法调取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告知当事人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的规定,

法院可以向各方当事人告知因缺乏材料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同时通知评估机构依据现有材料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股权的参考价。

(三)挂网拍卖

在确定拟处置股权参考价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的规定,通过申请人申请并由法院最终确定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格。
若一拍流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申请人可以继续申请法院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及网络司法变卖。

若案件前期未能取得评估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评估机构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但是股权所在公司经营严重异常,股权明显没有价值的除外。”的规定,法院有权将拟处置股权以适当高于执行费用的金额确定起拍价,直接进行司法拍卖程序。

(四)成交/流拍后法律后果

在司法拍卖期间若拍卖成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买受人持成交确认书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买受人取得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买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取得批准手续的,应当重新对股权进行拍卖。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的规定,

买受人需及时申请办理股权变更批准手续,并取得批准手续要求法院作出拍卖成交裁定书。

在司法拍卖期间若拍卖均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的规定,申请人有权申请法院将流拍股权作价抵偿给申请。

二、上市公司股权的特别执行程序

上市公司股票作为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易于变现的财产常常被优先申请进行处置,相较于普通股权必须通过法院执行处置程序进行拍卖外,上市公司还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此举无疑是最快能够变现提高执行效率的方法。

(一)上市公司股票信息查询

目前我国内地现有北京、上海、深圳三地的三家证券交易所,内地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均通过上述三家证券交易所完成。而上市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的登记及交易结算则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进行管理。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但在北京、上海、深圳均分别设立了分公司负责当地的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股票登记及结算业务。

若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就需要先确定其上市公司所属的证券交易所,在所属证券交易所也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只能分别在三地的分公司进行查询。

现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登记的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上海公司)。针对相关司法协助业务,中登上海公司发布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沪业字〔2021〕59号】,相关的查询流程均需按照指南的规定进行操作。

在中登上海公司查询相关上市公司股票登记信息,只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法院法官持相关协助查询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法官证件进行查询,其二是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等法院授权查询材料及律师证件进行查询。中登上海公司不接受律师持案件受理通知书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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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法院送达相关协助查询通知书还是法院出具的调查令,相关文书中必须明确的查询条件为被执行人(股票持有人)的名称及相应的身份证号码或者是统一信用代码,若知晓被执行人持有股票账户的证券账户号,也可以一并提供进行精准查询。

在查询完毕后,中登上海公司会以查询单形式反馈相关查询结果,具体有证券持有信息页及证券冻结信息页。

证券持有信息页反馈的重要信息包括被执行人名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持有信息(包括证券代码、上市公司名称、证券类别、权益类别、持有数量)、证券账户的账户号、所属结算参与人(证券公司)【注:红利信息会单独列明并在权益类别处标明红利及年份】。

证券冻结信息页反馈的重要信息包括证券冻结的类别、时间、金额、冻结机构及最重要的申请书编号(中登公司办理业务的业务号)。

上述相关信息在后续办理冻结及处置过程中都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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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公司股票冻结

法院办理相关证券冻结需前往所属的中登公司的各地分公司进行办理,外地法院也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委托送达系统委托证券交易所当地法院进行办理。

同样以上海为例,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接收外地法院委托办理中登上海公司各项业务的受托法院。中登上海公司也为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通的线上送达系统接受各地法院送达的司法业务。

1. 普通股票冻结

冻结普通股票,由法院向对应的中登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明确的信息有:被执行人名称、证券账户账号、拟冻结证券名称及代码、股数、拟冻结证券的类别、红利份数、冻结期限。

同时,协助执行通知书需写明:“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冻结,冻结股数以当天交易清算交收后的实际股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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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质押股票冻结

冻结已被质押的股票,由法院向对应的中登分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需明确的信息除上述冻结普通股票需要的信息外,还需要明确的信息有:质押股票的申请书编号(中登公司业务号)。

同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需写明:“在系统中对该只已质押股票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上述冻结期限一致,上述标记和冻结的股票产生的孳息一并标记和冻结。标记范围内的质押股票中任意一部分解除质押的,应将该部分股票调整为冻结状态,你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知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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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处置流程

在执行程序中通过二级市场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股票,需要对接的协助执行部门有两个,证券交易所所在的中登分公司及证券账户所属的结算参与人即证券公司。以中登上海公司为例,在完成证券冻结后,我们需按照以下程序完成股票处置及红利扣划。

1. 确定已冻结的股票为首次冻结且不限售。

如上文所述,在对股票完成冻结后,需要再次向中登上海公司发送协助查询通知查询已冻结股票的具体情况。在中登上海公司返回的查询单中能够明确出具体的冻结信息及限售情况并判断能否启动二级市场的处置程序。

2. 确定已冻结股票所属结算参与人的具体信息。

因中登上海公司返回的查询单中仅能够明确到所属的结算参与人的名称,比如华创证券、中信证券等,无法明确到该业务具体由哪一个营业部进行承办。

故该阶段需要想办法明确证券公司具体承办业务的营业部(注:证券公司内部可以自行查询)。若最终无法明确具体承办业务的营业部,可以直接与证券公司总部进行对接。

3. 向所属的结算参与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中登公司管理等证券账户所对应的证券公司管理的资金账户并确定冻结顺位情况。

若无法明确具体证券公司营业部,相关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先行发送至证券公司总部,再由证券公司内部逐转送。

需特别注意的是,需要求证券公司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中明确冻结完毕的资金账户是否为首次查封。

同时,在对接过程中需要明确出证券公司的具体承办营业部,最好能够直接对接实际承办人,因为后续在处置过程中与证券公司将有许多需要对接及沟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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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向证券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启动股票二级市场交易程序。

在发往证券公司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有许多需要重点明确的信息:

(1)明确在中登公司冻结股票信息的情况,文书需载明冻结为首冻结并注明冻结时的申请书编号。

(2)明确需要在二级市场交易的具体股票信息,文书需载明被执行人名称、证券账户账号、上市公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类别、拟卖出股票数量。

因证券公司卖出已冻结的股票需更改冻结状态,文书还需要载明“股票冻结状态变更为不限制卖出冻结”。

同时,还需对证券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交易时间进行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人民法院执行流通证券,可以指令被执行人所在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将该证券卖出,并将变卖所得价款直接划付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的规定,最长指定时间为3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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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确需要协助扣划红利金额的具体信息,文书需载明被执行人名称、证券账户账号、上市公司名称、证券代码及红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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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确法院收款账户信息,文书需载明具体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

(5)明确需要证券公司做好的处置过程中的前置措施,包括禁止取款、禁止银证转账、禁止转托管、禁止撤指、禁止销户、禁止买入、禁止单户资金内转、禁止清密、禁止认购、禁止申购、禁止转换转入、禁止定投等。具体控制措施需与证券公司提前沟通。

在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发送至证券公司后,需与证券公司保持密切联系,因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还需要证券公司通过其交易系统上传至中登公司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证券公司才能实际操作股票交易。

在此阶段,中登公司均有一定概率驳回该笔业务,如若驳回就需要按照中登公司的回复要求修改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中登公司审查期间,我们也可以直接与中登上海公司进行沟通,以确保审查能够正常通关。

中登上海公司司法审查办公室电话021-68870562,该电话在早上8:30-9:00间接通率较高。

5. 在确定证券公司资金账户首次冻结的情况下向中登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冻红利(中登上海公司特殊要求)。

因中登公司无法直接完成红利扣划,只能在业务程序中将红利份额结算为现金金额直接汇入证券账户所对应的资金账户,故在确保资金账户已首次冻结的情况下可以向中登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解冻红利,待红利解冻并正常结算至资金账户后就可以由证券公司进行扣划。

6. 待股票交易结束及红利结算完毕后,即可与证券公司沟通将资金账户中相对应的全部现金价款转账至法院账户完成相应的处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