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案件中“事后证据”的司法认定问题【惟胜会·诉讼纪】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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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中晟  
   案件诉讼部  律师

贵阳市优秀青年律师,专业方向和业务专长:房地产和建设工程争议、一般民商事诉案件诉讼/仲裁争议解决。曾多次参与各类房地产和建设工程、其他民商事合同争议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并协助办理过多起省高院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前言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有义务就自身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说明,法律规定行政机关需“先调查,后执法”,对于在做出行政行为后再就行政合法性问题展开收集到的“事后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就“事后证据”的证据形式及司法认定,本文将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相关案件进行分析。


关键条款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焦点问题

一、非“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其他证据可以进行调取。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926号案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这一规定既是案卷主义的要求,也是中立原则的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受“先取证,后裁决”规则的约束,被告提供的旨在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只能限于其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的证据。


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同样受案卷主义的约束,既不能接受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也不能为了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是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就已经构成违法。


但是,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具有多样性,行政诉讼证据也绝不仅仅限于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那些行政行为“案卷”以外的证据就可以在行政行为作出后搜集和提出,包括起诉条件在内的那些诉讼程序事实,人民法院就可以依职权调取。


二、对于合法性文件的说明文件,本身也不是做出行政行为的必要证据。


案例·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行终351号案


法院认为: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的规定,要求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对其批复的《顺峰山公园及协调地区保护性控制规划》作出说明。


经本院审核,《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情况的说明》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顺峰山国际花园业委会质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故该证据不合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对此本院认为,《顺峰山公园及协调地区保护性控制规划》事实上一直作为佛山市顺德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使用至今,其本身就是经合法批准的规划文件,《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情况的说明》是对《顺峰山公园及协调地区保护性控制规划》制定的经过、程序和效力的进一步说明,而非顺德区规划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通知书》时必须收集的证据,故顺峰山国际花园业委会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掌握但并未归入案件卷宗资料、据以作为行政依据的,再后收集的属于“事后证据”。


案例·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27行初622号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利用贿赂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据为(2015)筑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及(2016)黔刑终161号刑事裁定书,经查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时,被告职能部门仅对上述刑事法律文书相关内容进行查阅而未予以收集、固定形成案卷,相反现有在卷证据表明被告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才向相关部门收集了书面证据材料;


同时,被告认定涉案土地的挂牌出让行为设置特约条件违反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经查该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涉及的上述招标挂牌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基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部门规章不具有溯及力,不适用于本案。因此,被告认定前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小结

综上,根据行政法中“案卷主义”的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一切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源均要来自在先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排除被告在行政行为作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但并未排除不涉及行政行为合法性事项的证据采信。故作为行政机关而言应严守执法、调查程序,作为行政相对人而言也应注意适用程序规定提出合理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