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露颖 石中晟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针对非法律性的专门性问题,往往会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以查明案件事实,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工期等问题往往是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所在,第三方鉴定机构为了解工程情况,常需要以现场勘验的形式落实现状,方便进一步完善鉴定工作内容。本文笔者从司法实践中的现场勘验这一环节出发,收集整理了十个常见争议问题,并进行分析梳理,期与诸君分享。结论:为帮助法庭审理查明专门性问题,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之后,在法院组织下,要求双方当事人及鉴定人员,通过实地踏勘的方式对案涉标的进行现场调查。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2:“在委托人的组织下,当事人、鉴定人以及需要时有第三方专业勘验人参加的,在现场凭借专业工具和技能,对鉴定项目进行查勘、测量等收集证据的活动”。分析及建议:由于建设工程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等特点,在无法依据合同约定得出结论的情形下,法院往往需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聘请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工程造价、质量、工期等问题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运用工程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争议问题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法院会借助鉴定机构的专业意见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判。由于鉴定结果对建设工程纠纷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勘验过程又对鉴定结果有较大影响,所以勘验的过程十分重要。现场勘验工作给予了当事人和鉴定人面对面交流的机会,能够帮助鉴定人了解鉴定事项并发现问题;当事人也能够在勘验过程中就鉴定事项与鉴定人进行沟通并交换意见,并且根据勘验情况补充鉴定材料等,以便鉴定人作出客观合理的鉴定结论。结论:现场勘验不是必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有必要启动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应当保护他人的隐私和尊严。”《鉴定工程造价鉴定规范》4.6.1:“当事人(一方或多方)要求鉴定人对鉴定项目标的物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人应告知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4.6.2:“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4.6.3:“鉴定项目标的物因特殊要求,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的,鉴定机构应说明理由,提请委托人、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验,委托人同意并组织现场勘验,鉴定人应当参加”。分析及建议:根据上述规定,启动现场勘验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二是由鉴定机构提请进行现场勘验;三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前两种方式需要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方可组织现场勘验。在具体的案件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代理律师,要综合案件自身的情况,判断是否有现场勘验的必要,是否要主动提出申请,乃至是否针对对方的申请提出异议等。结论:现场勘验流程简而言之包含:法院组织、通知当事人配合到场、调查了解现场情况、各方确认勘验笔录并签字,随后鉴定人将现场勘验作为鉴定报告的素材、内容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向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注意勘验中的重要事项。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分析及建议:现场勘验工作开始前,法院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告知勘验时间及勘验地点。现场勘验过程中,鉴定人会通过记录、拍照、录像等方式,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现场实勘、测量、取样等;当事人可以就勘验事项或者认为需要提请鉴定机构注意的重要事项进行解释和说明。另外,根据《证据规定》的规定,实务中鉴定机构往往会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就案件事实以及项目有关专业问题询问双方当事人,并将当事人的回复记录在笔录中,因此当事人应该委派实际参与项目或者熟知项目具体情况的员工参与相关勘验工作,并及时进行解释和说明。勘验后,鉴定人会根据勘验情况制作勘验笔录,载明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并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可见,鉴于现场勘验流程工作的具体性情况,当事人需要熟悉掌握现场情况,充分配合法院、鉴定人员的工作,这对最终的鉴定结论将起着重要影响。结论:作为当事人,要提前安排好熟悉现场的人员,收集相关的工程资料;作为代理人,要提前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制定现场勘验计划、临时预案、熟悉相关流程。分析及建议: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特殊性及个案特征等,当事人委派的现场勘验人员最好是熟悉项目的管理人或现场负责人,另外因勘验还可能涉及具体专业问题,还应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鉴定机构一般会提前作出勘验工作计划,律师可以事先向鉴定机构了解,根据鉴定机构的工作安排确定每个阶段需要参与勘验的相关人员。需要准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证据材料、鉴定材料、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等。以防在勘验过程中出现疑问或者争议时,可以现场查看核对并及时向鉴定机构进行解释、说明。准备应对预案。在现场勘验前,律师需要对案件事实、合同条款、法律规定等进行梳理,根据案件情况预测鉴定人员可能会询问的问题。与一同进行现场勘验的公司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提前进行沟通,形成统一意见。对于争议较大或者对己方不利的问题,帮助当事人提前准备应对策略,减小不利影响。问题五:当事人不参与现场勘验工作对案件有什么影响?结论:只要已合法通知到的,当事人缺席不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参加的,不影响勘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6.4:“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分析及建议:若当事人收到《现场勘验的通知》后,不能按时参加或者拒绝参加现场勘验工作,并不影响现场勘验工作的进行,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若当事人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记录记载的内容持不同意见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故缺席参加现场勘验,并不能达到影响鉴定进程、进而影响鉴定结论的目的,反而会使得当事人不了解现场勘验的内容,不了解鉴定人员的工作思路,进而影响下一步的应对措施。问题六:当事人参加了现场勘验但拒绝签字认可会有什么后果?结论:拒绝签字不影响勘验笔录的效力,也不影响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6条:“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者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思考及建议:勘验笔录是法院在现场对标的物检查、勘验形成的文件资料,在勘验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勘验人员针对勘验标的物对双方当事人的一些发问以及当事人的回应。勘验人员、当事人签字理所应当。对于笔录记载的相关事项,即使当事人持有不同意见的,也建议签字并注明相应观点,因为仅仅拒绝签字并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当事人如若认为现场勘验存在对己方不利的情形,可以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异议并充分表达意见,但抗拒签字认可等行为,不能停止鉴定工作、影响鉴定结果,反而会使得法院、鉴定人员对当事人的诚信度产生质疑,更不利于接下来工作的开展。问题七:参加现场勘验的鉴定机构人员有什么身份要求?结论:参加现场勘验的鉴定机构人员必然应当包含有执业资质、在鉴定报告署名签字的司法鉴定人员,除此外也可有辅助人员在现场。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条:“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思考及建议:对于鉴定机构参加现场勘验的人员要求,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常因鉴定机构派往现场的人员没有执业资质、并非是名单的中司法鉴定人员,当事人据此提出异议。但就鉴定机构没有指派具备执业资质、在鉴定报告署名签字的司法鉴定人员到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鉴于此,我们也建议在现场勘验时,一定要求法院先核实到现场的鉴定人员身份,若存在人员身份问题的,需要及时提出异议,这既是为了避免出现程序瑕疵、司法程序的重复浪费,更是对将来鉴定结论正确性、合法性的长久考虑。问题八:现场勘验过程中双方对鉴定事项发生争议的,如何解决?结论:若双方现场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勘验笔录中进行说明,并在勘验结束后提出书面异议反馈人民法院,必要时可补充相关的鉴定资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6条:“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者勘验笔录等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思考及建议:在现场勘验的过程中,常见的是双方当事人碰面交锋后,会对多个问题、多种问题提出自身意见,乃至发生争议,其中涉及到鉴定证据、鉴定流程、鉴定范围等等方面的。此时,作为代理律师,我们要对相应问题进行梳理,先进行整体性的初次回应、表态,即是在本次勘验笔录中来明确观点。其次,则是形成文字性的书面意见再具体反馈法院。最后,若相关问题需要补充证据的,要主动联系法院要求补充鉴定资料、争取在鉴定报告初稿前提交,以免错过举证期限。结论:按点核对、据实核查,明确无争议事实,划分争议性问题,对笔录中模糊用词要求准确陈述,记录留痕以便复查。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6.5条:“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格式参见本规范附录 K )。对于绘制的现场图表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绘测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鉴定人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的方式,留下影像资料”。思考及建议:勘验笔录作为现场勘验工作的重要成果展示内容、鉴定记录资料,其中记载的诸多问题将会在接下来的鉴定工作中有重要影响,所以在核实、确定笔录时,一定要根据具体的现场情况进行描述,对于与现场情况不符的事实要指出,对于争议问题的处理、认定,在笔录中要进行明确,切勿因笔录瑕疵导致自认对我方不利事实的结果。存在笔录不能详实说明记录的,也要在勘验后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反馈法院。结论:鉴定报告有法定出具合理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不以是否现场勘验情况为准,但案件难易情况、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难易程度、鉴定材料准备情况,确定合理的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鉴定机构、鉴定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鉴定期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思考及建议:鉴定报告的出具与现场勘验间没有必然联系,现场勘验的工作也系鉴定机构收集鉴定材料的过程之一,案件的复杂程度等因素都会导致鉴定流程的延长,但若超出了明显合理期限的,我们也要注意及时向法院提出,要求鉴定机构尽快给出鉴定报告,或要求其给出合理的说明解释。综上,笔者整理梳理了建工案件司法鉴定的现场勘验的十大常见问题。从当事人角度看。因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中的司法鉴定流程并不熟悉,常在现场勘验环节中,产生疏忽和遗漏。又因建工案件中的专业性问题复杂,在现场勘验中与对方当事人,乃至鉴定机构发生现场争议,导致当事人凭借个人好恶和一时情绪影响了现场勘验工作,此时,则需要作为律师代理人进行充分的分析梳理,沟通利弊。从案件审理的角度看。配合法院、鉴定机构,查明现场情况,以争取一个公正客观的鉴定报告结论,就需要律师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展示自身的法律专业素养,协助法院、鉴定机构顺利开展鉴定工作,针对性、建设性地提出自身建议和意见,对出现的程序瑕疵、争议要点也要及时提出,以争取最大程度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