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 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是我国合同纠纷中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基本 法律依据,即在合同因一方违约导致解除时,守约方可根据上述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可得利益损失。
对此,我们曾于2014年12月1日发布过《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与裁判规则》作者知识管理部陈万莉律师。文章从可得利益损失的类型与计算,以及可预见、减损、损益相抵、过失相抵四大裁判规则进行了解析。(直接点击阅读《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与裁判规则》)本文作者则以最高院的相关案例为基础,对上述四个认定规则的具体适用进行了进一步解读。为了能更生动的理解上述规则,笔者将从案例角度:以最高院的相关案例为基础,对上述四个认定规则的具体适用进行解读。
可预见性规则——虚无缥缈的别找我,市场的风险别赖我
摘 要 | 原审判决认定亚坤公司存在资金损失是正确的,但确认赔偿范围的标准不当。本案合同签订的2004年1月份,恰逢国内棉花市场价格飞涨,但到了2004年 5、6月份以后,棉花市场价格回落,此期间每吨相差5000-6000元。亚坤公司在2004年6月份以后转售的棉花,即使质量等级不变,也必然会出现因 市场行情所致的收益损失。原审判决认定的亚坤公司本金损6659358.11元不仅 包括了棉花减等的差价损失,亦包括在此期间因市场行情下跌所造成的收益损失。该部分收益损失显属市场风险造成的,非为双方当事人所能预见,亦非康瑞公司过 错所致。因康瑞公司与该部分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康瑞公司不应承担市场行情变化导致的亚坤公司的收益损失。原审判决将亚坤公司在市场行情低迷时基于 转售关系所形成的销售价格与本案行情高涨时形成的购买价格之差作为亚坤公司的损失由双方分担显属不当,不仅合同关系各不相同,亦有违公平原则及过错责任原 则,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亚坤公司关于康瑞公司应补偿其棉花收益损失6152857.22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亚坤公司在购买棉花时所发生的实际 损失,即棉花重量亏吨损失及质量减等的差价损失予以确认,对于其他损失部分,即市场风险所致的收益损失、转售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与案外人发生的借贷利息 损失均因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用一形象短句概括可预见性规则,可为:虚无缥缈的别找我,市场的风险别赖我。
减损规则——自己作恶,自己承受
减损规则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该规则是针对守约方而言的。
摘 要 |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妙生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原审判决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将损失酌定为上述报告书认定相应数额的70%,并无不 当。涉诉湖区天气情况仅是原审判决酌定损失的因素之一,妙生公司以原审对天气情况的认定存有瑕疵为由否定原审认定的损失数额,理由并不充分。涉诉拦水墙被 挖断后,作为养殖机构的妙生公司应当预见到该情况对生长经营的影响,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妙生公司仍投放大量鱼苗造成养殖密度过大进而形成 损失,对此妙生公司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妙生公司与大石乡政府签订 的《大石乡钱家赛水面养殖发承包合同》约定大石乡政府协助妙生公司维护周边生产环境。在妙生公司与他人就拦水墙发生纠纷后该乡政府也组织各方进行了协调, 在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妙生公司可以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利。妙生公司以大石乡政府未解决该公司与他人间纠纷为由要求大石乡政府依照上述合同约定承 担损失赔偿的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原审判决酌定大石乡政府承担相应损失10%即134679.72元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因此,用一短句形象概括减损规则,可为:自己作恶,自己承受。
损益相抵规则——既损失又收益,只赔差价
因此,用一形象短句概括损益相抵规则,可为:既损失又收益,只赔差价。
过失相抵规则——相互损害,相互担责
因此,用一形象短句概括过失相抵规则,可为:相互损害,相互担责。
因 此,如果理论上的阐述及解读不能帮助深刻理解可得利益损失的认定时,我们不妨来看看案例,尝试采用四个短句:“1.虚无缥缈的别找我,市场的风险别赖 我;2.自己作恶,自己受;3.既损失又收益,只赔差价;4.相互损害,相互担责”来进行形象化解读,也许更能深入理解四大认定规则的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