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丽莎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债务执行及不良资产处置业务部 实习律师
司法拍卖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核心方式,其程序合法性与权利保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拍卖程序中,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选择程序违规、独立产权财产合并拍卖适用不当属于常见的两个问题,处理不当或将直接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执行程序公正性。
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针对前述两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明确法律适用规则与实务操作要点。
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选择的程序违规问题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确定并非法院单方自由裁量事项,而是具有明确的法定规则约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全国性名单库中选定,且实行“申请执行人优先选择+人民法院补充指定”的规则。
申请执行人作为债权实现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从名单库中选择拍卖平台的权利。仅在申请执行人未作出选择、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这两种法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才享有补充指定平台的权利。
1.司法实务中,平台选择的常见违规情形主要表现为三类:
一是法院无正当理由否定申请执行人依法选定的平台,单方擅自变更拍卖渠道;
二是法院变更拍卖平台时,未向申请执行人出具书面说明文件,未依法告知变更的法定事由、事实依据及相关法律依据;
三是法院未对申请执行人的平台选择进行合理性审查,直接以“法院惯例”“提高处置效率”“平台合作便利”等非法定理由替换申请执行人选定的平台。上述行为均违反了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程序正当原则,剥夺了申请执行人对拍卖平台进行选择的法定权利。
2.针对该问题,当事人可依据以下路径维权:
一是事前固定权利行使证据,申请执行人应在拍卖程序启动前提交书面平台选择申请,明确选择依据(如平台市场活跃度、同类财产处置效率等),并留存送达凭证;
二是事中及时提出异议,发现法院违规变更平台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明确的“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执行行为异议,举证证明自身已依法行使选择权、法院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三是事后启动复议程序,若异议被驳回,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之规定,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论证法院未履行审查义务、程序违规缺乏实质合理性。
二、独立产权财产合并拍卖的适用不当问题
司法拍卖的处置方式遵循“分别拍卖为原则、合并拍卖为例外”的法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之规定明确了合并拍卖的适用条件:仅当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时,方可采取合并拍卖方式。该规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财产处置的灵活性与价值最大化,避免因不当合并导致竞买门槛过高、市场承接能力不足。
司法实务中,违规合并拍卖主要表现为:对已办理独立不动产权证书的财产(如多栋独立商业房产、成套设备中的独立单元等),在无证据证明其使用不可分或分拆会减损价值的情况下,强行整体拍卖;忽视财产的独立使用功能,仅以“提高处置效率”“简化流程”为由合并拍卖,导致潜在竞买人因资金门槛过高退出竞争,最终造成财产低价成交或流拍。此类行为违背了财产处置的价值最大化原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
1.应对该问题的核心在于举证证明“分别拍卖的合法性与合并拍卖的违法性”:
一是提交产权独立性证据,包括不动产权证书、财产现状说明、配套设施清单等,证明案涉财产具备独立产权属性,拥有独立出入口、给排水、供电等配套设施,分拆处置不影响使用价值;
二是举证分拆处置的价值优势,可提交同类财产处置数据、市场分析报告,论证分别拍卖能降低竞买门槛、扩大竞买人范围,通过充分竞争实现价值最大化;
三是启动法定救济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提出执行异议,引用合并拍卖的法定要件,主张整体拍卖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整体拍卖决定并改为分别拍卖。
三、结语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选择违规与独立产权财产合并拍卖适用不当这两类问题,本质上均是对司法拍卖程序法定原则的违背,其核心症结在于执行法院未严格恪守法定程序、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
现行法律法规已明确界定了平台选择的权利归属、审查义务与合并拍卖的适用边界、法定要件,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当事人在面对上述问题时,可与法院先行进行沟通,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主张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法院无正当理由变更拍卖平台、强行合并拍卖等违规操作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实现,充分发挥司法拍卖的财产变现功能,实现债权清偿与财产价值保护的双重目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