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律师的传统》最初出版于2012年,当时我还在上大学。但这本书的出版很快吸引了我,因为从书名来看这是一本介绍律师职业的书。但作为一个法科生,我认为律师将会是一个与我一生有着紧密联系的职业,故而非常期待这本书的内容。不过由于当时对律师这个职业还较为陌生,加之学业上其他的事,也就搁置下来,只是将这本书加入了我的书单。而今,我已从事律师这个职业将近3年,对于这个职业或多或少有了一些感悟,正值事务所读书会分享这一个契机,这本书就重新浮现在我的脑海里,我立马买了下来然后认真的读完,分享给大家。
为什么要推荐这本书呢?因为这本书封皮上的一段话吸引了我,“只有清楚自己的历史,我们的路才有可能走得更好,走得更踏实,才不至于陷入虚无和迷茫,在十字路口无所适从”。这段话就是我推荐这本书的理由。
首先来介绍一下本书的作者,严格的说本书应该没有作者,因为他是很多文章的选编,所以称为编者。本书编者是傅国涌先生。傅国涌先生何许人也?他自己给自己两个标签:史民和独立撰稿人。
何谓史民?史民与史官相对,中国有源远流长的史官文化,最著名的史官当属“史家绝唱”,《史记》的作者司马迁。史民和史官有什么区别呢?傅先生认为史官有两张口,一张要为皇帝说,一张才是自己想说的。如果坚持一张口说话,后果可能很惨烈,如司马迁遭受的酷刑。而史民只有一张口,只说自己说的话,是属于民间的。因此,他是一位来自民间的历史研究学者。
独立撰稿人又有何解?傅先生说很多人介绍他时称他为自由撰稿人,但是他却不太认可这个说法。他认为自由是受制与外界环境的,是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他无法控制。而”独立“是自己可以决定的,因此他称自己为独立撰稿人。
书归正传,下面就来介绍一下这本书的内容。
一、律师制度的产生
● 萌芽期
律师并不是这块土地自古就有的,而是来自西方国家之舶来品。清末之前的中国没有律师这个职业及其概念,而这一时期则成为孕育律师制度的萌芽期。清朝外交官薛福成在《筹洋刍议》中主张在通商口岸聘请外国律师办理华洋讼案。
上海商人联名上书上海道台聂缉椝(曾国藩女婿)认为与他国发生争端,唯有外国律师能够维护其权益,帮助华人秉公申诉,对律师的执业伦理进行了充分肯定。
● 初成期
由于清末改革缓慢,人心思变,相关制度还未来得及实施,清王朝就在辛亥革命的浪潮覆灭,进入中华民国。而律师制度也在民国初年得以在这块土地上初步建立。
二、民国大律师
本书主要介绍了律师制度从萌芽到最终通过法律形式确定成为一项制度的过程,同时还介绍了几位民国初期有名的大律师,下面就介绍其中的五位律师:
曹汝霖|律证第一号
曹汝霖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是中华民国第一位获得正式执业资格的律师。在一些后世史学研究者眼中,曹是清末民初中国少有的具有现代法治理念的法律人才。
有一则关于曹的趣事,一次曹到河北保定出庭,下榻的旅馆张灯结彩的欢迎他,大书“欢迎曹大律师”,曹颇感惊讶后问之,才得知当地百姓将他当做旧时的巡按,因此有了如此礼遇。有一次袁世凯问他:“何必做律师,律师不是等于以前的讼师吗?”曹正色回答:“律师和讼师,绝对不同,律师根据法律保障人权;讼师则歪曲事实,于中取利”。坚决的捍卫了律师的职业尊严。
曹汝霖为人熟知的一面还不是他的律师身份,而是“五四运动”中的“卖国贼”。那他真的是一个卖国贼吗?曹氏因为熟稔法律,进入袁世凯内阁担任外交次长一职,因而和“二十一条”、“巴黎和会”等产生了必然的联系,而基于这些事件的骂名就落在了曹氏身上。不过根据一些史学家研究,这个众人口中的“卖国贼”,在“大是大非”的问题上并无多少亏欠之处。中国最卓越的外交家顾维钧曾经评价曹汝霖:“……与其在外交部,特别是当签订“二十一条”时共过事。就我们所共之事而言,我始终感到曹先生是一位能干的外交官,是维护国家利益的。”
曹汝霖的遭遇也体现了我国历史上的悲剧,如晚晴名臣李鸿章,在那样的历史环境当中,肩负无数中国人的包袱与外国周旋抗衡,最后不也是背负了卖国贼的骂名吗?没有这些“卖国贼”,又怎能体现“爱国者”们的高尚呢?
刘崇佑
刘崇佑律师毕业于日本明治法政学堂,1911年与林长民(林徽因的父亲)创办私立福建法政专门学校,该校是当时中国最大的三所私人法政学校。
1919年五四风潮中,刘崇佑两次出庭为政府控告的报人与学生辩护。虽然政府一方胜诉,但是刘崇佑律师以机智、有力的反驳,大大的消解了官方的权威。
1920年一二九惨案中,天津南开大学学生周恩来、郭隆真、张若名等人被捕,刘崇佑受聘为四人辩护,使得四人免除牢狱之灾而获释。后又资助几人赴法勤工俭学。
朱榜生|“护花律师”
朱榜生律师毕业于美国耶鲁大学法政科,以“护花律师”之民大震于花间。 “护花律师”从何而来呢?源于其也是经常出入花丛的人,上海堂子里叫他朱二少。但他很有恻隐之心,看见许多孤苦女娃堕落在风尘中,受尽虐待,便设法营救帮助她们得以解脱。
有一次,有一十五岁雏妓找到他求救,说老鸨逼着她与一五十多岁粗野军官开苞,该女子极为不愿,因此希望朱律师能够伸出援手。朱律师听讲后觉得此事不太好办,但见这女子可怜,又不忍弃之不顾。朱律师担忧该女子出来后无依无靠,缺乏谋生技能,生存困难。遂问该女子可有中意之人,愿意帮助她在外生存。女子说倒有一位郑大少说喜欢她,也不知真心与否。原来这个郑大少是朱二少的好朋友,于是朱律师找到郑大少,要求出面帮助这个女子,负担女子出来后的生活费用并且得拿出一笔钱把女子赎出来。郑大少允诺。于是朱律师便去找老鸨谈判,以法律正告老鸨,说老鸨卖良为娼,强迫女子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法律上叫“强奸”,罪名严重。老鸨听后无奈,只得同意女子离开,之后该女子便与郑大少成就眷属。而朱律师仗义救雏妓的义举便传开了,花界姐妹们都说要跳出火坑,除非找朱二少,他是我们的救星。朱二少如法炮制了数起,“护花律师”之名大震于花间。
吴凯声
吴凯声律师毕业于上海仓圣明智大学,后赴法国里昂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钟志刚案:钟志刚系一来沪求学的青年学子,一日其路过南京路时看见一英国巡捕殴打一面黄包车夫。钟志刚挺身而出阻止英国巡捕殴打黄包车夫并打了这名巡捕。因此以妨碍公务罪、殴打巡捕罪被起诉,身陷牢狱。吴凯声律师知道情况后便站出来为钟志刚辩护,凭借其专业的法律功底为钟进行无罪辩护。同时指出英国巡捕滥用职权并且想嫁罪钟志刚,最终使得钟志刚得以无罪释放。
张耀曾
张耀曾律师赴东京帝国大学法科专业求学,因辛亥革命中断学业提前返国。
张律师系活跃的国会活动家,三度出任司法总长,是宪政民主的积极推动者。参与起草了具有宪法性质的《临时约法》并执笔起草了《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和《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等重要法律文件。同时也是宋教仁的亲密伙伴和得力助手,协助宋改组同盟会,组建国民党,系国民党的核心人物之一。顶住袁世凯施加的压力,起草了具有权力制衡架构和保障人权内容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天坛宪草”。张律师在其生命的最后八年,以律师身份服务社会,为贫弱者仗义执言,不计报酬;不畏强权,专业负责,有浩然之正气,令人钦佩。
三、民国案例
介绍完几位大律师,再来介绍一下本书中提及的几件民初时期具有影响力的司法案例。
民国第一案:姚荣泽案
本案最初的主角是姚荣泽,是清末江苏山阳县的县令,辛亥革命后被当地乡绅推举为维持当地秩序的新式官员。而周实和阮式二人系年轻的革命党人,年少轻狂又是进步的革命党人,所以不把姚荣泽瞧在眼里,经常使得姚难堪。于是姚怀恨在心,设计将二人残忍的杀害。周、阮二人的家人随即投书控告沪军都督陈其美,要求惩办残杀革命党人的姚氏。姚这边也很快的上书当时的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进行申辩。此时,这个案子引起了时任司法部长的伍廷芳的重视,遂告知孙中山,此案极为重要,需按照司法程序审理,系体现新政府文明办事的重要案例。孙中山知道后也认为该案较为重要,不能偏听,所以指令陈其美移送上海审理此案。而此时这个案子的主角变为了陈其美和伍廷芳,发生了著名的伍陈之争,对后世司法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伍陈之争
伍廷芳系留学英美的法学人才,深谙英美司法制度以及相关的法律精神。而陈其美出身行伍,对于西方司法制度等较为陌生。虽面对姚荣泽案均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庭审理,但就具体实施发生了很大的争议。陈认为姚杀害革命党人,要通过军事法庭对姚进行审判;伍则认为此案必须由独立的法庭进行审理。陈代表的革命党人认为,杀害了革命党人当然直接就判死,以命抵命;而伍则认为要经过独立司法进行审理,还力主采用陪审团制度审理此案。并且伍认为应当允许姚聘请律师辩护甚至是外国律师。而陈认为何必请外国律师,岂不是崇洋媚外。双人争执不下,当时各家媒体纷纷报道二人的争论,伍多次向陈写信,介绍英美司法制度以及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最后此事上呈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决断,孙中山最后采取了伍廷芳的建议。遂该案成为我国历史上第一起按照西方法律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
虽然法庭最终审理还是判处姚荣泽死刑,但是伍之所争乃是为了独立司法、程序正义而非偏护姚氏。值得一提的是,当时的陪审团审理此案后认为姚杀人虽该死,但因为那年岁风雨飘摇,人心不安,其杀人也有其无奈之处。还是应当宽厚待之,不宜处死,遂上书孙中山请求动用总统特赦的权力免姚一死。因临时政府过于短暂,还未送呈孙中山,总统之位便落到袁世凯身上,袁非革命党,故而顺手人情的免了姚死刑。而这一举动引起了革命党人的不满,将各种怒火都撒在了伍廷芳身上。伍氏所争之独立司法,坚守之法律精神。虽已逾百年,但恐怕今日也有多数国人无法理解,全凭血性。法治理念、法律精神之普及还任重道远。
宋教仁遇刺案
宋教仁乃民初响当当的大人物,自不必赘言。其遇刺一事也是读过历史之人知晓的。根据当时的追查,其被刺的直接指使人系应桂馨。当时一名叫杨景斌的律师被指定为应桂馨辩护。然而杨律师却因此面对重重压力,很多人指责其为何要为杀人犯辩护,不少友人也劝其不必为此事自损名誉。杨律师听闻回复:杨氏所言体现了律师的一大使命,不是为名利,不是为谁脱罪,乃是力求通过辩护使得法庭能够公正的裁决。这一重要的法治理念在今日而言,恐怕也为不少人难以理解。
陈独秀危害民国案
陈独秀,思想家、政治活动家。中国共产党主要创建者之一并担任首任总书记。新文化运动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五四运动的精神领袖。
1933年4月,国民政府治下的江苏省高等法院以陈独秀宣扬共产主义、反对国民政府等为由公开审理陈独秀危害民国一案。庭审中陈独秀自辩:强调其没有危害民国,因为他仅仅是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他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及其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反对国家,二者不能混为一谈。陈独秀的辩护律师章士钊也为其做了精彩的辩护。通过该案,他们提出的“政府不等于国家”、“反对国民党及其政府,并非反对国家”等观点尤其有力,让国民党当局很是难堪。
● 读书感悟 ●
第一|律师是保障私权的中坚力量。
如刘崇佑大律师,为了保障学生和报人的权利,勇于站出来与政府在法庭分庭抗礼,尽自己最大之力维护学生和报人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律师要敢冒天下之大不韪。
如杨景斌律师,为杀人犯辩护时背负重重压力,友人的不解。但是依然要坚守法律,不为名利,勇于担当。
第三|律师要坚持心中对于法律的信仰。
本文所涉及的诸多律师及法律人,无一不体现他们对于法律的坚守,而这种坚守在于他们对于法律的信仰。
“历史的发展昭示我们:社会一旦削弱或竟去掉律师的执业,必导致秩序丧失,混乱滋长,公权会失去信赖,法治将化为幌子,弱势群体的权益时被践踏却不能得到维护。为避免这种困境,与其在绝望中偷生苟活,何如在希望中挣扎奋进?绝望与希望,往往只是一步之遥。
从现实状况出发,跨越的关键一步,在于养浩然正气,怀博大胸襟,发扬独立精神,坚持自由思想;真理系命,道义为根,直逼真善美:入斯境,一派光辉灿灿。我们也许不能成就为“燃灯者”,难道不能擎起前贤烛火,给暗境发来丝丝亮光,指引奔向明媚春绿的路?”
致敬百年来坚守法律信仰的前辈们!
文末与大家分享本书编者傅国涌先生的精彩演讲
寻找真相就是寻找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