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继 2013年1月1日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的施行,再审程序已经渐渐成为“准三审”。作为一家贵州本土商事诉讼专业化律所,重大疑难案件的再审代理是惟胜道律师事务所的重要诉讼产品。我们利用13步精细流程,为委托人就委托人的不利裁决进行救济评估,对可行性案件提起再审申请、进行再审代理。
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数据分析和研究,为我们升级这一产品提供了重要参考。继在2015年惟胜道推出贵州省高院2014年度商事诉讼大数据报告后,今年我们将为各位推出贵州省高院2015商事诉讼年度观察报告,本篇为观察报告系列之再审案件研究。
从司法审判权的角度来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主要职能为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除了对贵州省行政辖区内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还受理“(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依据法律法规可以确认,在商事诉讼领域,省高院的管辖职责是:
1.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贵州省内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贵州省内的,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
2.受理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判的二审民商事案件;
3.受理省内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审查及审理。
为探索省高院的审判实务结构,我们整理了790份商事诉讼裁判文书的程序性数据,得到以下分析结果:
由图1可以得知,省高院2015年度的商事诉讼案件,有77%的案件为再审申请审查及审理,23%为民商事诉讼审理。因此,省高院的审判实务结构仍以再审申请审查及审理为主。在此数据分析的结构下,本文立足于上述2015年度省高院公布的商事诉讼裁判文书,对省高院的再审申请审查及审理进行进一步的程序性分析和探讨。
根据商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及审理的特点,以及对608份裁判文书进行数据整理,本文在进行程序性分析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再审审查的结果性分析
1.1 再审审查的结果比例
1.2 裁定提审的事由比例
1.3 裁定再审及提审的案由比例
2.再审申请审理的审理庭模式
3.再审申请的注意事项
第一|再审审查的结果性分析
1.1 再审审查的结果比例
在省高院608份商事案件再审申请审查及审理裁判文书中,裁决结果的具体数据分布如下:
如图中数据可见,再审一审、二审审理程序的裁判文书仅有16份,而再审审查的裁判文书占了绝对多数,共计592份,占全部再审程序相关裁判文书的97%。在再审审查的裁判文书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比例达到73.1%,支持的比例为25.8%。
尽管相较而言,再审申请裁定驳回的比例几乎达到裁定支持的3倍,但是仍需要肯定的是,再审申请获得支持的比例并不算低,由于社会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由此产生的商事诉讼纠纷均有不同之处,除开个案的个性化因素,我们根据省高院所做出的支持裁定,进一步探究省高院所支持的再审申请的共性,同时,以期探究省高院审查再审申请的审理庭模式。
1.2 裁定提审的事由比例
对153份支持再审申请裁定进行程序启动的数据分析,检察院抗诉的有5份,当事人申请的有148份,而其中有21份裁定提审,比例达当事人申请再审获得支持裁定的14.2%。
在进一步对再审申请案件的提审进行分析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官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是什么内容的审查?是事实错误?还是法律适用错误?这样的回答并不尽准确。
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对此已有明确答案:“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 ”由此,我们结合再审申请的审查实际,可以明确的是,法官再审申请的审查事实上是对提起再审事由的审查。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再审申请的法定案件事由,有以下十三项: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从2015年度省高院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我们可以探寻提审的事由是否有偏重性,在对21份提审裁定进行数据提取,我们发现,提审的事由确系集中在三项事由上,即便有同时提及两个事由的,也均在该三项事由的范围内。具体如下:
从图中展示的比例我们可以明显看出,第二项事由及第六项事由,具有裁定提审的偏重性,也就是说,尽管提起再审的事由有13项,但是其中,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该两项事由进行提审的占比相对较大。
我们还需特别提出的是,在再审申请中,申请人未提出的事由,审理法院是不予审理的。
1.3 裁定再审及提审的案由比例
● 再审的案由分布概况
如图所示,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类纠纷占据了申请审查及审理裁判文书的绝大部分,比例达到85%;建设工程类纠纷占8%;公司运营及股东、股权类纠纷占3%;不当得利纠纷占3%;其他纠纷占1%。
● 支持裁定的案由分布概况
那么在上述再审程序的案由分布中,又有哪一些案由在再审审查的支持裁定中有所偏重呢?我们对153份支持再审裁定进行对应数据提取后,得到以下统计结果:
由表1.3-2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省高院再审审查的支持裁定中,合同类案由最高,且远远高于其他案由。但不能忽视的是,合同类纠纷的基数也是远远大于其他类纠纷的。
若以表1.3-1呈现的各类案由数据为基础来看获得支持裁定的相对比例,合同类案件获得支持裁定的比例为25.4%;建设工程类25%;公司运营及股东、股权类纠纷28.6%;不当得利纠纷12.5%;其他类纠纷28.6%。
我们发现,以单项类别进行对比,其实从比例上差距并不大,反而在合同类案件、建设工程类、公司运营及股东、股权类纠纷三种案由下比例比较接近,均在25%左右,且公司运营及股东、股权类纠纷支持率是最高的。
再进一步考量提审裁定的案由比例,以支持裁定的类别总数为基数,合同类案件中,合同类纠纷提审裁定占总支持裁定的12.2%;建设工程类占16.7%;公司运营及股东、股权类纠纷占33.3%;不当得利纠纷为0%;其他纠纷为50%。比起单看数量,公司运营及股东、股权类纠纷占比例最高,建设工程类其次。
去除个案及案件量基数的因素考虑,我们认为,从类别上分析,由于建设工程类纠纷、公司运营及股东、股权类纠纷其中牵涉的法律关系、证据效力的认可、法律事实的认定均较为复杂,是该两类案件提审率较高的重要原因。
而对于合同类案由,由于案件基数比较大,且该项下分案由较多,我们也对上述131份合同类纠纷进行进一步数据细分:
表1.3-3的数据及图1.3-2的比例图我们可以看出,在合同类纠纷中,就单类案由而言,借款合同(及相关)类纠纷获得支持裁定的比例最高,为27%;其次为房屋买卖、商品房买卖(及相关)类纠纷,为17%;第三为买卖合同纠纷,为12%;最后为租赁类纠纷,为11%。
第二|再审申请审理的审理庭模式
在探讨再审申请审理的模式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再审申请审理模式一般有如下三种:
1.立案一庭立案,立案二庭审理;
2.立案庭立案,审监庭审理;
3.立案庭立案,业务庭审理。
那么省高院属于哪一种审查模式呢?
我们根据省高院公布的内设机构了解到,省高院的相关的内设机构有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审监一庭、审监二庭。其中,立案一庭的职能是立案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再审案件立案后是由哪一个机构进行审理呢?由于贵州省高院并未公布其人事信息,我们并不能根据裁判法官所属机构进行直接的判断,这确实为我们探究这个问题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分析592份再审申请的裁定,我们得到以下关于作出裁定的审判长数据:
我们对作出裁定最多的王凌武法官、李静法官、张宇法官进行分析,发现该三位法官作出的再审裁定,案由从一般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到特殊合同纠纷(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等),再到公司解散纠纷、股东出资纠纷等均有涉猎。
同时,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法官进行2015年的数据检索,发现2015年,王凌武法官作出的333份裁判文书、李静法官作出的187份裁判文书、张宇法官作出的137份裁判文书均为(2015)黔高民申字号再审裁定。而在检索中,法官裁定数据的出入原因在于,前述法官数据基于我们已做筛选的商事诉讼范围内数据,而检索数据涵盖了该法官的全部业务数据(含劳动争议、侵权纠纷、征地补偿纠纷等)。
我们可以做出初步推断:省高院的再审申请审理并非在业务庭进行。再进一步结合其他因素,我们得出省高院再审申请的审理模式为:
立案一庭立案+立案二庭审理
第三|再审申请的注意事项
根据对再审申请裁判文书的分析,我们发现有以下几个在提起再审申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再审申请对新证据的审核十分严格。
许多再审申请中,会采用第(一)项申请事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然而,我们发现,在116份提出第(一)项事由、主张提交新证据的再审申请中,再审申请审查的裁定均不认可该“新证据”主张,申请驳回率为100%。
当申请人以第(一)项事由提出再审申请时,需要注意的是,该事由由两个方面组成: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实体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也就是说,提交的新证据首先需要核查其形式上是否符合再审申请中的“新证据”的法律规定,如果确为新证据的,还需要考量其关联性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综观不认可新证据的理由,不外乎两点:
(1)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形成,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是在一、二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亦或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不能提供的。
参考案例 [(2015)黔高民申字第341号]陈德泽、王邦鸾与凯里市豪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陈德泽、王邦鸾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即(2012)4号凯建通凯里市建设局文件,(2012)黔东民终字第385号、第390号、第488号、(2013)黔东民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2013)黔东民申字第39号、第52号、第54号民事裁定,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王邦鸾、陈德泽依据《中华人民人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王邦鸾、陈德泽提交的(2012)4号凯建通凯里市建设局文件,(2012)黔东民终字第385号、第390号、第488号、(2013)黔东民终字第209号民事判决,(2013)黔东民申字第52号、第39号民事裁定,其中(2012)黔东民终字第385号民事判决,(2013)黔东民申字第52号民事裁定在一审诉讼中已提交过,其余证据属二审庭审结束前客观存在的证据,但王邦鸾、陈德泽不能说明上述证据属新发现的证据,亦不能说明上述证据存在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因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关于“新的证据”的有关规定,不属于“新的证据”。……
(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纠纷并无关联性,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参考案例 [(2015)黔高民申字第163号]贵州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与蒋志峰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经适房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中,经适房中心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用以证明本项目是为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而建;2、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房屋买卖关系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示;3、经适房中心专题会议纪要,证明本案向法院申请再审是经过经适房中心会议决定的结果。
本院认为:(一)关于经适房中心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再审审查新证据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新证据的构成要件有两点,一是在形式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的证据”,二是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从形式上看,经适房中心在再审审查中提供的立项批复作出时间为2009年4月7日,提供的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性质上属证人证言,会议纪要则是二审判决后经适房中心作出的内部文件。从内容上看,该批复是证明涉案项目的立项问题,与本案违约纠纷并无关联性;情况说明并不能证明经适房中心与买受人签订合同中涉及的免责条款亦经双方协商;会议纪要的内容与本案也无关联性。因此,经适房中心提交的证据形式上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内容上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案件如果涉及鉴定程序,需要进一步提示的是: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法院已释明是否进行鉴定,当事人表示不要求鉴定,即为在原审中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应自行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在原审结束后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报告不属于新证据。
参考案例 [(2015)黔高民申字第295号]上海捷欣伟诚贸易有限公司诉重庆吉航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捷欣伟诚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生效后,捷欣伟诚公司自行申请鉴定机构鉴定,结论认定吉航公司向捷欣伟诚公司交付的并非合同约定的成都国木科技公司生产的“中进牌”给水衬塑复合钢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捷欣伟诚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是否属于新证据的问题。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已向捷欣伟诚公司释明是否对钢管质量问题进行鉴定,该公司表示不要求鉴定。二审判决生效后,捷欣伟诚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系单方行为。因捷欣伟诚公司在原审中放弃了申请鉴定的权利,应自行承担证明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二审后提交的鉴定报告,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2. 以“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提出再审申请,或者以应当回避而不予回避提出再审申请的,必须提供证据证明。
参考案例 [(2015)黔高民申字第124号]罗光有诉蒋太炳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黄万朝申请再审称:……(四)二审主审法官李南楠在审理此案时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黄万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四)二审判决的主审法官系杨德丽,而非审判长李南楠,黄万清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南楠在审理此案时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本院不予采信。……
参考案例 [(2015)黔高民申字第91号]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史莉、何先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审判长严重违纪,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认为一审审判长严重违纪,依法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因其未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3. 二审是否超期审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理由,再审不予审查。
参考案例 [(2015)黔高民申字第1294号]贵州坤盾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诉贵州麟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坤盾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审理期限超过三个月,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坤盾公司申请再审提出二审审理期限超过三个月程序违法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不予审查。……
4. 仅提出再审申请事由,但未在再审申请书中叙明相关情形及理由的,再审不予审查该事由。
参考案例 [(2015)黔高民申字第370号]金世强、刘晓丽、贵州星科石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黄万朝申请再审称:……金世强、刘晓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四)金世强、刘晓丽虽然提出第五项的申请再审理由,但未在再审申请书中叙明一、二审中曾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未予调查收集的情形,故本院对该事由不予审查。……
5. 原审虽然存在程序瑕疵,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或者无证据证明该瑕疵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驳回该项再审申请理由,再审不予采纳。
参考案例[(2015)黔高民申字第1147号]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江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建工七公司再审申请称:……一审法院未对建工七公司抗辩理由进行审查,二审法院以建工七公司未申请上诉为由,不予处理。……
本院认为:……关于二审法院“以建工七公司未申请上诉为由,不予处理”虽存在瑕疵,但处理的结果并无不当。故建工七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