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看懂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时的财产分配【惟胜会 · 执行力】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6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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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作为保证民事判决得到履行的最后一环公权力保障机制,是民事判决胜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在债务人涉及多笔债务情况下,财产分配顺序、受偿金额等将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根本影响。本文即针对该类情况,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情形下的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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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首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第二种是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因同一文书属同一执行案件,不存在先后问题。

第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第3款:“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当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情形时,情况较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更为复杂。首先区分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两种情形。

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向全部已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对于均仅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来说,其受偿顺序均由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决定,首封法院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将优先受偿。若债权人是基于所有权或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则该债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受偿,而不论作出执行依据的判决的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



法律依据:


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执行规定第88条第2款: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第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类型,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程序上会有所不同。被执行人主要可被分为三类: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

●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

(1)若申请人之一或被申请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则移交破产管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

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出现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时,执行法院即应当考虑依法提起破产程序。但因现行破产程序启动需要当事人申请,因此若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被申请人同意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破产管辖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以便启动破产程序。同时为了便于受移送法院审查,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钱,执行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13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若未能进入破产程序,则恢复执行

若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执行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则恢复执行程序。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多个担保物权,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


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515条第2款:“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516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3)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参照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规定参与分配

为有效对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原则上参与分配制度只能适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情形,而不适用于企业法人。但在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企业法人可以例外适用参与分配制度(详见下文)。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其余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法律依据:


执行规定第96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

我国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因此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对已经取得债务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被执行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有权通过提交参与财产分配申请,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制作分配方案。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其余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当其财产被分配完后,被执行人对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后,可随时向法院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


民诉法解释第508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民诉法解释第510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规定第90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执行规定第94条:“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执行规定第95条:“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 被执行人为非企业法人的

通过上述梳理可知,关于对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时的财产分配已经有了较为具体和明确的规定,但对被执行人为非企业法人,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时的执行财产分配问题却未见相关规定。非企业法人既不能适用破产制度,也不能适用公民、其他组织以及特殊情形下企业法人的参与分配制度,我们认为,其只能一般性规定进行分配,即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则按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