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根据批复规定,对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原则上贵州省高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的案件,中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但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贵州省辖区内的,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即由贵州省高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同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辖区内
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调整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请示》(黔高法[2016]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贵州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贵州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批复未涉及事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有关规定执行。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