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执行程序对律师和当事人而言,曾有过“无技术含量,就是跑腿”的误解。近年最高院为破解执行难,针对执行程序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文件,执行程序的复杂度及专业度已经形成共识。惟胜道于成立初即设立了专门的执行部门,由合伙人郑彬律师任负责人,经过2年的执行工作,深刻感受执行程序是一项高难度的专业法律服务,对律师个人综合能力的要求和挑战都极高。 惟胜道执行部已经在多起重大执行案件中通过专业能力,为委托人取得执行成果。如有执行法律问题交流或案件合作,请添加郑彬律师微信。
【 总 则 】
第一|为了规范惟胜道律师及律师助理在事务所承办执行案件过程中的执业行为,保证诉讼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避免因立案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制订本指引。
第二|本事务所办理的执行案件,立案时除了应当遵守法律、司法解释、相关法院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指引。
第三|本事务所律师及律师助理在执行案件立案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 及时、高效原则,确保案件在要求的期限内,在确定的法院完成执行立案工作;
● 专业原则,熟悉执行立案流程,准确把握案件执行依据及与案件相关事实及法律法规, 充分展示惟胜道专业精神;
● 有效沟通原则,准确回答受理案件时的相关询问,给执行立案法官及需要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良好感受。
● 标准化原则,办案律师准备相关文书或进行其他执行工作,应当使用惟胜道执行文书模版并遵守规范。
【 立案前准备 】
第一| 严格审查需执行的司法文书诉讼或仲裁阶段各方当事人的送达情况及生效证明情况,确认案件是否需要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案件明确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协办律师应当初步拟定执行管辖法院, 认真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并明确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若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与拟定管辖法院不属于同一地区的,应立即告知执行负责人。执行负责人应当综合执行方案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对执行管辖法院进行最终确认。
第三| 确定执行管辖法院后,协办律师应获得该法院有关执行立案的相关规定(如立案流程和立案材料要求等),并严格按该法院的要求准备立案文件。
第四|严格认真分析并熟记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事实及判决、裁决、调解的结果。
第五|依据主要财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应当收集并提交主要财产在其地的有效证据。
第六|执行立案前,应当先行查询和确认被执行人身份/主体信息。自然人可以通过户籍部门及当事人了解等方式查询,单位则通过工商或其他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查询,并确认被执行人的存续情况。如果被执行人的状况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据变更后的情况确定被执行人信息并及时告知案件负责人。
第七|对于立案法院有特别规定的,或可能需要解释相关规定的, 立案时应当准备纸质版规定并提交。
第八|执行立案前,应当按规定的份数备足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依据等资料,并完成签署。自然人申请执行的,应当由其本人签署强制执行申请书并加盖手印;单位申请执行的,应当由该单位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其印章,同时加盖单位骑缝章。
第九|立案前,应当指导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是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其本人签署并加盖手印;委托人是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其加盖单位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其印章。在委托权限中,原则上应当要求委托人特别授权给律师,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十|除签署要求文件外,执行立案前协办律师还应当进行如下材料交接/准备
● 自然人委托人应当准备身份证复印件;
● 单位委托人应当准备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用于某某案件使用并加盖“公章”,以供管辖法院核实。
● 执行文书为法院裁定书/判决书的,应准备原审、终审裁/判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及生效证明;
● 执行文书为仲裁裁决的,应准备仲裁裁决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及生效证明;
● 生效司法文书为调解书的,应准备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及生效证明;
● 执行依据生效案件诉讼阶段存在诉讼保全的,应准备采取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 申请执行案件财产存在担保的,应准备担保相关材料及担保评估报告;
● 其他根据《执行材料交接/准备清单》所需材料。
第十一|立案前,应当按照事务所规定向执行案件负责人汇报、审查执行立案相关材料,并领取事务所出具给管辖法院的所函。
【 立案办理 】
第一|执行立案时,应当着正装。
第二|执行立案,应当制作《执行立案清单》,并立案材料分成如下三类,按顺序交立案法官审查
● 所函、委托书及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资料。
● 强制执行申请书正本;
● 申请强制执行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及文书生效证明;
第三|执行立案时应当耐心解答法官提出的问题,并提供依据。如对经办法官的处理方式或处理结果有异议,应及时与执行案件负责人联系沟通处理方案。
第四| 执行立案时,法院要求预留申请人联系方式的,原则上应当预留协办律师或执行案件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如果预留了委托人的联系方式的,应当告知委托人注意查收并及时转告律师。
第五|执行立案时,立案法官要求签署相关法律文书时,应当仔细阅读全部内容后再签署,对其中提示的重要信息应当进行记录并及时告知案件负责人和委托人。
第六|对法院不予立案并要求补正材料的,协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应当及时向案件负责人汇报,如需向委托人沟通补正的,应在汇报后指导委托人进行补正,在满足执行立案条件后重新立案。
第七| 对不予立案的,应当沟通要求其说明理由。对说明的理由,应当认真听取和记录,并进行逐项核实,如有异议可进行解释并出具依据。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协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应当立即改正,然后重新办理立案手续。
【 立案后工作 】
第一|执行立案工作完成后,承办应当第一时间告知执行负责人,并在执行负责人授予下第一时间向客户告知立案进程。
第二|协办律师应及时将案件案号、案件查询电话、承办法官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登记至执行案件登记簿。
第三|立案工作完成后,案件协办律师或律师助理应当专项跟踪案件审理进程,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并在每周工作例会上汇报登记至执行案件登记簿。
第四| 对法院审查明示在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更便于案件执行的,应及时向案件负责人汇报,考虑是否调整执行策略。
第五|立案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填写《案件债务计算表》。
【 其 他 】
第一| 本指引仅供惟胜道办理执行案件立案时使用。
第二|惟胜道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完善升级。
执行指引不断更新中,敬请期待《惟胜道执行案件管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