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万莉
编者按:为了规避借贷风险和防止贷款损失 ,银行金融机构会通过合同约定赋予自己在发生一定情形时提前收回全部贷款的权利。在目前经济下行时期,银行金融机构运用该权利的情形越来越多,本文旨在从银行视角对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 |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与解除合同是并列的合同权利,银行可择一行使
从法律规定来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可以看出提前收回借款即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和解除合同是两种并列的权利,两者并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从合同约定上来看,各家银行在类似条款中均同时列举了包含“宣布提前到期”及“解除合同”的救济措施,以某商业银行为例,在该银行《(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第二十五条就约定:“出现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四条任一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下述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一)停止发放贷款;(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三)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5%的违约金;(四)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从甲方在xx商业银行系统开立的帐户上划收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2.行使担保权利;3.要求加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4.解除本合同。”
可以看出,贷款合同将宣布提前到期与解除合同作为银行可选择适用的并列权利,且该规定并不存在违法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
第二 | 相比主张解除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能够有效规避罚息争议
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未导致双方贷款合同终止,仅是对贷款合同中的贷款期限进行变更,其他合同约定仍然有效且应当继续履行。因此,银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后,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支付逾期罚息。这一点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无争议。
而合同解除系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一种形式,合同解除后,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消灭。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具体到金融借款合同,银行行使合同解除权后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借款并非是因为贷款到期,而是银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要求“恢复原状”。此时尚未到期贷款部分就不存在逾期情形,因此银行不能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罚息。银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该损失最大化也只能是银行依据贷款合同可获得的可期待利益,即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间可得利息。
值得说明的是,上述关于解除合同后不能支持罚息的观点在理论界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从目前司法实践中情况来看,法院对于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与解除合同并未做严格区分。在银行主张解除合同案件中,法院以解除通知生效认定为贷款到期日,对于银行主张罚息的请求仍予以支持。我们认为,这是司法对于银行金融机构的一种倾向保护。但为慎重起见,避免在极个别特殊案件中给予对方抗辩理由,且宣布提前到期并不需要以解除为前提,我们认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直接诉情要求偿还全部借款是最为安全的方式。
第三 | 在起诉前向贷款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可最大保障银行利益
无论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还是要求解除贷款合同,银行均可以选择直接起诉或在起诉前发出提前到期/解除合同通知;但结合前述观点,我们建议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后再行起诉。
两种方式的选择关系到尚未到期贷款的罚息起算点问题,因此,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分析并选择。
(1)起诉前有效送达通知的,通知书送达对方之日(通知书载明到期之日的为载明之日;通知书给予宽限期的为宽限期届满之日)为贷款提前到期日,自该日起全部本金转换为逾期贷款并计算罚息。
参考案例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金光道支行与廊坊市天鲛商贸有限公司、赵书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4)冀民一终字第211号
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2013年11月28日,原告农行金光道支行向被告天鲛商贸公司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于2013年11月28日提前到期,被告天鲛商贸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解除。
一审判决:一、被告廊坊市天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金光道支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3年11月21日至2013年11月28日的利息9600元;自2013年11月29日之后按1301012013000109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及复利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参考案例2: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孙秀华、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5)皖民二终字第0052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已按约发放3000万元贷款,孙秀华却未按期归还本金及相应利息,故九江银行合肥分行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孙秀华偿还贷款本息。因孙秀华在2015年1月30日已收到原告出具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故应从2015年1月31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即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起诉前未有效送达《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的,贷款到期日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罚息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开始计算。
参考案例1:上海德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上海红富士家纺有限公司、上海幸福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幸福指数居家用品有限公司、董服龙因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阳支行、原审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5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浦发银行龙阳支行依照《中小企业中期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德威公司立即清偿所有本息。但浦发银行龙阳支行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起诉前已将提前到期通知送达德威公司,据此应认定德威公司在收取本案诉状和证据副本后方知晓浦发银行龙阳支行的相关意思表示,故应以上述诉讼文件的实际送达日,即2014年9月25日作为本案系争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该日以前的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期内息利率计算,该日之后的利息按逾期息利率计算。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参考案例2:伊犁恒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伊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滕有国、伊犁天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霍尔果斯苏通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5)新民二终字第240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现农商银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已将送达通知滕有国,因此,对农商银行主张与恒强建材公司的借款合同解除,提前收回贷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因滕有国在押,故认定以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时间即2014年11月19日作为与农商银行借款合同解除的时间,即贷款提前到期日。
关于恒强建材公司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并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在确定的2014年11月19日贷款提前到期日到期后,恒强建材公司未能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因此恒强建材公司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约定的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法律后果一致,即全部未还贷款转化为逾期贷款,贷款到期日前的利息仍按照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标准计算,提前到期后的利息则按照逾期利率标准计收逾期利息,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罚息的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相比直接起诉,在起诉前有效送达《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可以提前固定贷款到期日从而起算罚息。且在目前银行债权纠纷案件中,送达被告已经成为程序难点之一,甚至最终需要公告送达。若不提前送达通知书,罚息起算点将被搁置至送达成功之日,这无疑对银行的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
因此,在起诉前向债务人送达《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虽然看似在程序上增加了一步,但该做法无疑能够最大程度保障银行债权利益。
总结
综上,对提前收回贷款的,我们建议起诉前向债务人发送《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且在起诉中选择使用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这一合同权利,能够最大保障银行债权人利益,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