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送达新规,合同约定的地址视为送达地址(附建议范本)【惟胜会 · 诉讼纪】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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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17年7月24日,最高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规实施以来,其积极作用已经开始逐渐凸显。


前期我们通过公众号文章推送、定向客户提示等方式提倡各商事主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送达条款,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最高院再次明确合同约定的地址视为送达地址,可见合同约定送达地址的重要性。据此,我们将惟胜道的送达条款建议范本再次推送,供各位参考使用。




【送达条款范本】


1. 关于通知、送达的约定


1.1本协议各方一致确认以下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为本人/本公司有效联系通知、送达信息:


1.1.1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1.1.2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1.2本协议各方一致约定,任何一方依据本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向其他各方进行书面通知时,除直接送达外,还可采用EMS邮寄方式以上述确认的地址邮寄书面通知,也可采用上述已经确认的邮箱地址进行电子邮件通知。各方确认1.1各项信息真实,可有效送达,自愿承担不能有效送达的不利后果。


1.3 EMS邮寄的,以EMS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若按照1.1地址邮寄但无人签收、拒绝签收、查无此地址或查无此人等无法送达情况的,则以寄出之日第三日视为送达成功。


1.4电子邮件送达的,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之时为送达成功时间;若出现邮件被退回、被拦截等不能发送成功的情况,则以电子邮件发出时间视为送达成功。


1.5任何一方在1.1中已经确认的地址、电话、邮箱等信息若发生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协议其他各方。变更通知送达对方后,变更后信息成为有效送达信息;变更通知送达对方前,原信息为有效送达信息。变更后信息成为有效送达信息前,不能送达或被退回等不利后果由改变方自己承担。


1.6本协议各方一致确认如因本协议争议发生诉讼或仲裁的,上述1.1-1.3项约定亦适用于诉讼(含一审、二审、执行、特别程序等全部诉讼活动)或仲裁活动中的全部法律文书(含裁判文书、调解书等)送达。


特别声明:


本范本仅为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的建议性条款,供各商事主体参考。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不对引用本条款产生的争议、法律后果等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

法发[2017]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六、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十、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十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十二、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查。


十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探索提高送达质量和效率的工作机制,确定由专门的送达机构或者由各审判、执行部门进行送达。在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积极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十四、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查。


十五、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


十六、在送达工作中,可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做好送达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可适当支付费用。


十七、要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意识,对于其他法院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书,要认真、及时进行送达。鼓励法院之间建立委托送达协作机制,节约送达成本,提高送达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7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