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限期追回执行案件引发的思考 【惟胜会 · 执行力】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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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彬


编者按:本案是惟胜道代理的一起案件,本案经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被申请人征收补偿款,而后发现征收补偿款被协助执行人违规发放给被申请人导致申请人查封落空。为此,在执行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我所执行代理人(本文笔者)的共同努力下,通过贵阳中院下达限期追回令,迫使协助执行人承担了责任,案件得以顺利执结,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经过】


第一| 仲裁财产保全,查封被申请人征收补偿款


我所根据委托人委托,依法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被申请人为某农业公司。仲裁程序中,经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贵阳仲裁委员会委托贵阳市某人民法院对农业公司在某开发区置业公司的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了保全查封,要求开发区置业公司暂停向农业公司支付房屋征收补偿款,并依法向开发区置业公司进行了送达。


第二| 征收补偿款被违规发放


裁决作出并送达生效后,我所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承办法官向开发区置业公司送达了执行相关文书,要求开发区置业公司将应支付给农业公司的征收补偿款直接支付到法院,但却被告知征收补偿款已经发放。


第三| 法院下达限期追回令,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


我所代理人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并持调查令到开发区置业公司调查了其发放款项的财务相关凭证。确认了违规发放事实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开发区置业公司约谈,告知其发放带来的违法后果并向其送达了“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限期七日内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项,逾期不追回则承担擅自支付数额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后案件在开发区置业公司高度重视下,顺利执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典型意义】


第一|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可忽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规定:“对于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已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债权的保全。”


因此,在对债务人采取保全等执行措施中,不应忽视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本案就是在对债务人的财产及财产权利进行通盘考虑的情况下,着眼于拆迁补偿款系现金等优势,对拆迁补偿款进行了保全。


第二| 律师调查令为律师作用赋能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法律知识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纠纷时,选择诉诸法律加以解决,导致法院案件大幅增长,而法官人数增长幅度远低于案件增长幅度,人少案多矛盾更加突出。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下,如果法官都亲自去调查取证,无疑会降低司法效率。因此,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官压力,也使得律师在诉讼执行代理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律师调查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条: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调取。


第三| 限期追回令维护执行权威


本案中开发区置业公司擅自支付款项,不履行法院的协助义务,其行为不仅损害到申请人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本案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第37条“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向开发区置业公司送达《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有效维护了我们的司法公正与权威,彰显了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