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斯颖
“债务加入”非我国法律规定中的概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属于较为常见的一种债务的承担方式。现有规定中较为明确提出和界定“债务加入”的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设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的通知》【苏高发审委[2005]16号】。
第十七条规定:“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第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责任形式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可以帮助对债务加入进行初步界定,但在进行案例分析时,我们还需更多的指引对个案作出具体和准确地判断。
裁判规则一 债务加入自作出时生效,无需经债务人或债权人同意。
海南香江德福大酒楼、海南香江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46号】
裁判要旨:鑫桥公司和苏鹏代香江酒楼、香江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办证的契税,属于“债务加入”情形。代缴之后,相当于香江酒楼、香江公司完成土地出让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和缴纳办证契税的责任。债务加入现已不只停留在民法理论中,而是已为司法实务所认可。尤其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一致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的情形,因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理论界及中国司法实务界均认可债务加入的有效性。鑫桥公司代香江酒楼、香江公司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事先取得了海口市国土局的同意,事后该局又出具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即“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明确载明了付款人为“海南香江实业有限公司、海南香江德福大酒楼”,并注明系由鑫桥公司代缴。该种情形属于典型的“债务加入”。鑫桥公司代缴土地出让金的债务加入行为,其法律后果等同于香江酒楼、香江公司向海口市国土局交清了土地出让金,其他任何人均无权撤销或变更该行为。苏鹏代缴出让金契税,亦属债务加入,其法律效果相当于纳税人已完税。同时,债务加入不以债务人委托为前提。因此,原审判决以香江酒楼、香江公司的债务加入事先未经债务人同意认定无效是错误的。
杭州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同方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上诉案【(2006)民二终字第199号】
裁判要旨:迪佛房产以该公司与迪佛集团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本院认为,无论迪佛房产与迪佛集团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借款关系,但依据迪佛房产出具的承诺书亦可认定迪佛房产之关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且该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迪佛集团的同意,即自迪佛房产出具承诺书之时起,迪佛房产即因债务加入而成为债务人之一。按其承诺,迪佛房产应与同方建设共同归还同方建设所欠迪佛集团资金结算中心的32743850元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上诉人迪佛房产关于应驳回迪佛集团对迪佛房产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二 债务加入不免除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仍然就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三人根据其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
瓮福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海湾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万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万通冶金化学有限公司、昆明华鹤商贸有限公司、张鹤龄、张文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3)民一终字第26号】
裁判要旨:海湾公司另主张,万通公司属于债务加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债务加入属于债务承担范畴,在类型上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根据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具体情形,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两种形式:一是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但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第三人并不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海湾公司在本案中要求万通公司对冶化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债务加入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裁判规则三 债务加入可包括对将来债务的承担,债务是否已实际发生,不影响债务加入意思表示的效力。
重庆粮食集团南岸区粮食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宜宾高洲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高县会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434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债务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并不影响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意思表示的效力。高洲酒业公司向南岸粮食公司发出的2.10函称:“会和商贸公司和腾龙酒业公司是我公司所控制的下属公司,负责我公司部分物资的采购,我公司承诺贵公司与该公司发生的物资及粮食采购的相关经济与法律责任概由我公司承担。”高洲酒业公司承诺承担南岸粮食公司与“该公司”发生的粮食采购法律责任,结合函的前文,“该公司”既包括腾龙酒业公司,也包括会和商贸公司。在2.10函发出时,会和商贸公司尚不是本案债务的债务人,其指向的法律责任自然是将来的债务。2.10函的表述,体现了高洲酒业公司承担将来会和商贸公司对南岸粮食公司债务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