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方有过错的,无权要求赔偿投资回报【惟胜会 · PPP争议】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1 月 19 日

+ 更多信息  后退

6364774478776418887990088.jpg

作者:陈万莉


PPP合同中,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有:社会投资人或政府方逾期支付相关费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达到约定解除条件;政府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单方解除等。对于PPP合同解除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解除后的损失赔偿或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本文探讨的案例来自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116号武威汉氏天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武威黄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该案即因政府方逾期支付污水处理费而引发的合同解除案。


本案中,法院已经查明:黄羊管委会、黄羊镇政府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为改善和提高该地区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和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汉氏天安公司则是通过污水处理和治理,收取污水处理费以获得相关收益,实现其投资利益。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汉氏天安公司已停止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黄羊管委会、黄羊镇政府也已实际接管了污水处理厂的环保设施,并负责运营。以上事实说明双方均未恰当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以实际行动终止了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不论从保护当地环境安全,还是从汉氏天安公司实现投资利益两方面考虑,《特许经营权合同》均应当予以解除。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双方实质上已经用行为解除了合同,因此,判定合同解除并非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资本方诉请:要求黄羊管委会、黄羊镇政府按(22—实际经营年限)/22*项目投资回报(232万元*22年)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


汉氏天安公司在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未能全面履行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营义务,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及武威市环境保护局、武威市监察局列为整改对象进行限期整改。且在与黄羊管委会、黄羊镇政府就污水处理费发生争议后,未能按合同约定正当主张权利,单方中止合同,停止污水处理厂运营,致使未处理的污水排放至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引发当地群众到政府上访,严重影响了当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属根本违约


黄羊管委会、黄羊镇政府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污水处理费,也未确保兴工担保公司按年度出具担保函,亦构成违约。但在汉氏天安公司停止运行污水处理厂,在催告汉氏天安公司恢复污水处理厂运行无果后,及时接管污水处理厂并恢复运行,保护当地环境安全及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属合同终止后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应减轻其违约责任。双方就污水处理费不能按约支付,约定了专门的解决争议条款,即如黄羊管委会、黄羊镇政府未按约支付污水处理费,应当承担日0.1%的违约责任。


在黄羊管委会、黄羊镇政府未按约支付污水处理费时,汉氏天安公司应当依该约定恰当行使其权利,且汉氏天安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企业,对擅自停运污水处理厂所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其在污水处理厂运营期间不能确保正常达标稳定运行和擅自停止运行污水处理厂的行为有违诚信,并对当地环境安全、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应对合同终止履行承担主要违约责任。


因此,其诉请黄羊管委会、黄羊镇政府按(22—实际经营年限)/22*项目投资回报(232万元*22年)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除认可一审法院观点外,另说理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在双方均存在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汉氏天安公司主张按照投资回报计算投资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该条规定,合同解除的,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双方对合同解除、甚至无效均具有过错的,法院可以通过判定各方责任大小,继而对损失赔偿责任进行分担。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资本方对合同解除应承担主要责任,言下之意,政府方对合同解除亦具有过错。但法院却未判定政府方在过错范围内对损失承担部分责任,我们认为主要原因是:

政府对同一违约行为即逾期付款,已经承担了合同约定的支付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政府接管污水处理厂导致合同实际解除,系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系防止损害扩大的有利措施。相比之下,资本方在可以追究政府逾期付款违约金情况下,擅自停止运营污水处理厂,过错程度明显更为严重。因此法院未判令政府承担合同解除损失赔偿责任,实质是提倡在公共社会项目合作中,资本方不可忽略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亦不得以损害公共利益或放任公公利益被破坏的方式来履行合同。


可以看出ppp合同中对于争议的处理、权益的维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资本方应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利益的平衡,合理选择维权方式。本案中的资本方,在政府方逾期支付处理费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后,若能及时向政府方发函解除合同,要求政府方接管污水处理厂并给予一定合理期限,而不是擅自停止运营造成当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损害,或许本案要求政府方按照投资回报赔偿损失的请求能够有另一种结果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