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制衡原告的起诉权,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异议权,以此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偏离了设立初衷,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贵州省高院出台本规定意义重大,为省高院点赞。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未提异议
被告送达问题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现就规范民事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未提异议被告的送达问题,特通知如下:
在有多个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上诉状、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一、二审裁定等均无须送达未提出异议的被告。但一、二审法院作出改变管辖法院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应当送达全部当事人。
请各中级法院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基层法院遵照执行,并在诉讼服务大厅以“诉讼须知”方式进行公示。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8日
2016年11月,我所颜嘉骏律师曾针对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发表了《管辖权异议裁定该不该送达未提异议的当事人》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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