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未提异议被告送达问题的通知【惟胜会 · 诉讼纪】

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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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制衡原告的起诉权,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异议权,以此为拖延诉讼的手段。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偏离了设立初衷,也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贵州省高院出台本规定意义重大,为省高院点赞。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未提异议

被告送达问题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现就规范民事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未提异议被告的送达问题,特通知如下:


在有多个被告的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上诉状、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一、二审裁定等均无须送达未提出异议的被告。但一、二审法院作出改变管辖法院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裁定,应当送达全部当事人。


请各中级法院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基层法院遵照执行,并在诉讼服务大厅以“诉讼须知”方式进行公示。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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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我所颜嘉骏律师曾针对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发表了《管辖权异议裁定该不该送达未提异议的当事人》一文。


原文回顾请点击:

管辖权异议裁定该不该送达未提议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