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分析三步法【惟胜会 ·诉讼纪】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8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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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宋迅


编者按:本文系根据宋迅律师为高校学生、年轻律师进行《民商事案件分析三步法》主题分享整理而来。




对于民商诉讼,我常常听到年轻律师们问一个问题:应该用什么方法分析案子?为什么我们分析案子不能像老律师那样又快又准?对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很多,有人说可以用“法律关系分析法”,也有人说应该用“请求权分析法”,还有大多数人比较推崇的是学习已故邹碧华院长的《要件审判九步法》。


在这里想跟大家分享一个我自己使用的方法,从请求权入手,又兼顾了法律关系,只要三步就可以得出分析结论,希望能对年轻律师们有所帮助。我的案件分析三步法核心就是:请求权——权利规范——要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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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固定请求权


即:从诉讼请求中找出请求权并对其类型及其依据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任何一场民商事案件,都是由诉讼请求开始的。没有请求就没有抗辩,没有请求就没有争议和对应的审理,所以无论是站在原告还是被告的立场,分析案件的第一步都必须是分析诉讼请求,固定其请求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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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分为三大类: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拿到案子我们首先应该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确定其诉讼类型。一般而言,确认之诉如确认合同的效力、所有权的归属;形成之诉如要求解除合同、变更合同;给付之诉则最为常见,既有关于债权的支付、物权的返还,也有基于合同或法律的赔偿、追偿,此不必赘言。


但要注意的是,诉讼请求所对应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例如解除合同的形成权请求与继续履行合同的给付请求就是相互矛盾的关系,但更多的情形是相互补充。如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要求返租赁物及支付违约金,又如在提出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要求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包括了形成之诉+给付之诉或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这是诉的合并,法官并不会因为是两种类型的诉讼而要求原告拆分案件。还要注意一种情形,原告虽然没有提出确认之诉(确认合同有效),只提出了给付之诉(给付货款),但其实案件审理绕不开对合同效力的审查和确认。该合同有效是支付货款请求的成立前提,所以此时其实确认之诉是隐含在给付之诉里面的;但反之则不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那么关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相互返还和损失赔偿的请求就会失去存在的前提。


任何一个诉讼请求都离不开其支撑的法律关系,脱离了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就如离了水的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所必须符合的条件第三项就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个“事实、理由”就是案件的法律关系,也是诉讼请求的依托。


举一个例子,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100万元,那么仅凭这个请求的表述法官是无法判断其请求权性质的。为了支撑和说明这个请求,原告就必须说明其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也就是必须向法官阐明自己与被告之间究竟发生了何种法律关系,是借贷?抑或买卖?还是其他。原告有义务对此做出明确主张,否则请求权不明。


第二步:固定权利规范


如果说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是在主张一种权利的话,那么这个权利就必须有来源,要么是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权利(如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要么就是来源于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合同法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再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等。因此,要分析原告的诉请能否成立,预判案件审理结果,就必须在分析固定了请求权及其法律关系后,找出请求所对应权利规范依据(包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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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的方法是先依据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锁定相关联的部门法,再依据诉讼类型(确认、给付、形成)和主张的具体事由在部门法中对应检索。


例如:原告提出了解除与被告之间合同的诉请,那么可以确定部门法为《合同法》。其次,依据原告主张的是形成之诉中的合同解除,在《合同法》中有关于合同解除权的检索出来一共有以下几条:69条规定不安抗辩导致的解除权;93条规定的约定解除权;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167条规定的分期付款合同的提前解除权。而94条法定解除权又具体包括5种:基于不可抗力产生的解除权,基于预期违约的解除权,基于迟延履行的解除权,基于根本违约的解除权,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检索到这一步后,就必须再根据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及理由进一步细化具体适用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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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此之前,如果针对合同解除的请求产生出对于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的争议,则相应的还要扩大法律条文的检索和比对。对合同约定的检索也是如此。


第三步:要件事实归入


当找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后,最大的问题就在于该规范的前提要件在本案中是否成就?这就带来对案件事实的要件证明和归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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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要件事实的证明和归入最核心的分析就是正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正确的依据举证规则和证据分配规则判断原被告的请求主张和抗辩主张孰是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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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主张?至今法学界没有清晰界定。我认为:主张就是在诉讼中,当事人在请求或答辩中以积极或肯定的方式提出某种法律关系或某一法律事实,以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行为。主张是当事人的义务,提出诉请的一方和提出抗辩的一方均有义务提出相应的主张,并为之承担举证责任。


举例:原告主张被告没有发货,构成违约。仔细分析,原告首先是提出了双方存在某个销售合同的积极主张,对此需要举证,但同时在合同关系中原告又做出了“没有发货”的事实陈述,该陈述不属于积极肯定而是消极否定。故而不是主张,没有举证责任,应当由反驳方承担举证责任。(理论来源:罗马法法谚:肯定者承担举证责任,否定者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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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称被告借钱未归还,这是一个主张;被告则称没有借过钱,这是不是一个主张?有不少人认为是,邹碧华认为是否定性主张(与肯定性主张相对)。但我个人从容易理解、简明实用出发,将后者称为否认。


主张是自己提出请求或抗辩的义务,否则请求或抗辩将失去依据,如无根之木。但提出主张后必须通过证明责任加以证实,否则主张无法成立。因此我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是根据诉讼中双方各自的主张来划分举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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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分为两大类:待证事实说和法律规范要件说


“待证事实说”即按照某一方提出的待证事实属于肯定的承担举证责任。邹碧华院长在其书中认为待证事实说优势凸显,体现举证的实质公平。但我认为有一定的缺失,例如抽象概念无法用肯定或否定来区分,如主张善意或恶意;其次主张对方违约是肯定,但主张对方未履行合同又是否定,但二者可能是一件事。


我认为,应首先运用待证事实说,引导当事人把自己的主张细化到具体客观事实上来,不能笼统或抽闲,如只说违约,而不说是什么违约行为;另外也不能是主观,如主张对方恶意,但必须到客观事实来厘清究竟是什么恶意行为。另外需说明的是,在客观一致的情况下,主观认识之争不是证明责任的事。


以上就是我在分析民商事案件方面的心得。但无论是哪一种分析方法,都需要我们踏踏实实的在每一个案件中积累经验,最终找寻到甚至提炼出适合自己的案件分析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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