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惨痛案例看送达条款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 陈万莉 律师     201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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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条款指合同中就一方履行通知、告知、交付等义务所需方式进行的约定,也许您并未对其重视。但有时候,它就是案件致胜的“神”或败诉的“魔”。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与您分享合同送达条款的设置。

  

工作中看到的合同大部分没有对送达进行相关约定,即使合同在模版中设置有送达条款,但实际签署的合同却是在送达条款处划线(即不约定)。作为律师需要不断给客户强调、解释送达条款的重要性,而如何解释能够让客户最直观感受,莫过于将最惨痛的案例摆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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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网吧主张合同延续一年,网络服务公司中断网络系违约,要求网络服务公司承担一年的经营损失。

 

如图所示,网络服务公司是否在2011年11月30日前对网吧进行了有效书面通知是本案的最重要焦点,其直接决定了双方《网络服务协议》是否延续一年。如果《网络服务协议》在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延续,则网络服务公司的断网行为并无不当,无需向网吧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双方就网络服务公司是否进行了有效书面通知展开了激烈的对抗。

 

实际上,网络服务公司在2011年11月30日前通过EMS、按照网吧工商登记地址、将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收件人邮寄了书面通知,告知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并提交了EMS回执单(回执单记载已签收)作为证据提交仲裁委。

 

网吧及其法定代表人否认收到上述回执单所指的邮件。

 

为进一步证明送达问题,网络服务公司提交了邮递员出具并加盖邮政公章的证明,该证明表述了送达的时间、地址,并进一步说明该邮件系由该网吧前台进行了签收。

  

看到这,您是不是认为网路服务公司胜券在握了,且慢慢看:

 

实际上,本案仲裁庭最终以“邮政公司无法提供签收人身份证复印件、不能证明签收人就是网吧前台、且前台也并非邮寄单上记载的收件人(法定代表人)”等理由,不予认可网络服务公司的书面通知行为,从而判定双方《网络服务合同》延续一年,网络服务公司中断网络构成违约,对给网吧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这一赔偿就高达100多万!

 

笔者虽对仲裁庭的上述观点仍持异议,但不可否认的是,送达是否有效决定了本案的两个极端命运——或全胜或全败。而本案《网络服务合同》的送条条款处就是以“划线”方式处理的。

 

哪些合同需要送达条款?

 

实际上,笔者认为送达条款应当作为每个合同的必备条款。因为即使你的合同表面看起来和通知、告知、送达一点关系都没有,但合同仍然可能出现法定解除权行使、不可抗力情形告知等情况。如果无法完成有效送达,可能面临法定解除权丧失、因未能告知不可抗力而承担损失扩大责任的风险。因此,送达条款设置应当是合同风险管理的必需。且如果合同有下列之一内容的,送达条款更应该引起您的重视:

 

 

送达条款如何设置?


1.尽量在合同中约定至少两种送达方式


送达方式可以有邮寄、传真、邮件、向指定被授权人交付、报刊公告等,建议同一合同中尽量约定至少两种送达方式。

一般来说,每一种送达方式都会设置“某些特殊情况出现时视为送达成功”的类似条款,例如“邮件被拒绝签收则在邮件到达对方地址之日视为送达成功”,但法庭对抗中对方往往会拿该种条款作为否定送达效力的攻击点。例如有些案件中双方仅约定登报送达方式,但若通知义务人在未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例如解除合同通知情况下),径直采用登报送达方式的,裁判者也可能认为该方没有尽到善意的送达义务,从而否定送达效力。因此,设定两种以上方式的目的就在于,在实际进行通知送达时(尤其是对方人为不配合时),己方已穷尽合同约定的全部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这样案件即使进入诉讼/仲裁,也可以使裁判者内心确认己方已经尽其所能,善意履行了通知、送达义务。

 

2.确认每种送达方式的全部送达信息及信息变更后的通知义务


每种送达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送达信息。例如:

 

3.预见送达方式的特殊情况,并设定特殊情况下的送达效力认定条款


所谓送达方式的特殊情况,即为:例如邮寄送达方式的,可能出现拒绝签收、地址错误或变更、查无此人等情况下无法送达、签收人非约定收件人等情况;电子邮件送达方式的,可能出现对方注销了邮箱号导致发送失败、甚至将您的邮箱设置为黑名单从而无法对其发送邮件等情况。


如果仅仅约定送达方式、明确送达信息,而没有对特殊情况下的处理及认定预先设置条款,也会使得送达的效力陷入不确定状态,这种不确定就是裁判者需要进行认定的地方。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若在合同中对该些特殊情况都预先设置了相应的处理及认定条款,则是减轻了裁判者在该问题上的分析难度,进而己方获取裁判者认可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例如:

若因对方邮箱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变更或注销),己方向对方邮箱发送电子邮件失败的,自邮件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4.对某些特殊或特别重要的事项,为其设定特定的送达方式。


例如工程勘察合同中,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的合同成果即勘察报告,如果允许受托人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提交勘察报告,显然对委托人是不利的。对此,就应当就受托人提交勘察报告的方式设定特定的交付方式,并在送达条款中予以特别说明。


例如: 

双方认可,除乙方向甲方提交勘察报告仅能采用第1条方式外,其他双方之间资料、书面文件或通知的提交或送达,可采用1-3中任一方式:

1.指定代理人签收

甲方指定代理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指定接收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电话:               

2.电子邮箱

甲方有效电子邮箱:                                      

乙方有效电子邮箱:                                      

3.邮寄送达

双方确认各自有效送达的地址为:

甲方:                                                   

乙方:                                                    

一方指定代理人接收书面文件的,视为对方履行书面通知或交付义务;        

一方以己方电子邮箱作为发件箱、按照对方电子邮箱发送的文件视为履行书面通知及送达义务;因对方电子邮箱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无效或被注销)导致电子邮件发送失败的,自发件人发送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一方按照对方有效送达地址向对方邮寄送达相关文书的视为履行书面通知及交付义务,以邮政部门出具的签收回执作为送达成功依据、签收日作为送达成功日;对方不得以签收人不是本人或不具有签收授权为由进行抗辩;若发生拒收或其他不能送达的情况,文书自邮寄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成功。

合同各方承诺,任何一方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均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对方发送的变更通知前,以上信息仍有效,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以上为笔者自己所感、总结而来,欢迎各位看官补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