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泽松
在执行过程中,房屋作为一项易于发现且具有重大价值的资产,对其开展处置措施除了能够清偿大量债务外,还能对被执行人产生巨大压力,迫使被执行人主动清偿债务,因此受到了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
当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后,我们首先要确认是否取得首封处置权。若确定无首封处置权,且无法通过抵押优先权等方式要求移送处置的,我们只能在首封处置权人对房屋进行处置后参与对房屋处置价款的分配。
在现行法院执行制度下,要提出参与分配并得到房屋处置法院认可,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查询房屋信息并查封
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准确的待参与分配的房屋信息,然后申请本案执行法院对房屋进行查封。若不对房屋进行查封,可能导致无法对房屋进行有效控制,进而出现其后参与分配申请书递交到房屋处置法院后,该法院不予处理参与分配事宜的情况发生。
2.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在确定房屋的首封处置权人已经开始处置房屋后,撰写两份参与分配申请书,分别提交至本案执行法院及房屋处置法院。
提交至房屋处置法院的目的是向房屋处置法院进行告知,让其知晓该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债务未能清偿,暂缓其价款发放的流程。
提交至本案执行法院的目的是要求本案执行法院制作相关参与分配的法律文书,以法院正式文书的形式向房屋处置法院要求对房屋处置价款进行参与分配。
3.协助送达及房屋处置
协助本案执行法院送达相关参与分配的文书材料,该分配文书需要送达至房屋处置法院并由该案件承办法官签收。其后便是等待房屋处置法院对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处置。
在此阶段,全面了解房屋处置法院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债务规模、是否对处置房屋有优先权等情况,提前对能分配的金额进行评估。必要时也可以协助房屋处置法院进行房屋处置的工作。
4.确定分配方案
当房屋成功卖出后,即可对处置金额进行分配。分配情况一般分为以下几种:
(1)若房屋处置法院的案件对房屋有优先权,且除了我们的参与分配外无其他参与分配的,在清偿优先权案件金额后,剩余金额可以全额向我们发放。
(2)若房屋处置法院的案件对房屋有优先权,但除了我们的参与分配外还有其他参与分配的,在清偿优先权案件金额后,法院会通知全部参与分配人到法院进行协商具体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直接制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3)若房屋处置法院的案件对房屋没有优先权,法院会通知全部参与分配人到法院进行协商具体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直接制作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分配方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被执行人为公司组织的,按照查封顺序依次进行清偿;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但在实际过程中会有较大变数。
5.价款分配
参与分配人协商一致或是分配方案生效后,即可确定能够分配到的具体金额。此时需要撰写划扣申请书提交至本案执行法院,申请本案执行法院制作扣款文书等材料送达至房屋处置法院。房屋处置法院收到该文书后,会安排按照分配方案或者分配协议将分配款划拨至本案执行法院的账户。
6.执行款发放
当本案执行法院收到分配款后,即可撰写发放申请书,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与发放金额一致的收据及收款账户信息。材料准备齐全后,一并提交至本案执行法院。本案执行法院收到材料后,即会安排相关款项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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