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给我们律师送了一份圣诞礼物——(2014)2755号文件:律师收费除刑事案件、国家赔偿、部分行政案件和工伤赔偿、索要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等诉讼案件仍执行国家指导定价收费外,其余律师服务收费如非诉讼、普通民事诉讼和商事诉讼都彻底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定价、充分竞争。
文件出台,各有担忧
此文一出,欢呼声一片,但兴奋过后有的律师开始担忧,彻底放开了,我们到底该怎么收费?律师收费本来就不好谈,处处被委托人特别是强势企业、政府部门压价,原来好歹还有个标准,现在连标准都没了,那还怎么谈?还有人直接呼吁司法行政或律师协会出台收费办法,规定最低收费下限,以免律师之间低价恶性竞争。
笔者以为,收费问题放开了,市场并不会乱,所谓市场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正是如此。可能刚开始律师和委托人会不太适应,但逐渐就会找寻到规律。我想这里面最重要的是要搞清楚两个问题:
1.律师收费的标准是什么?
2.律师收费有标准吗?
重新定义收费标准
律师收费标准的传统参照物是争议标的额,原来司法和物价部门出台的收费标准就是以它作为计价坐标的。尽管从一定程度上能就律师收费标准找到一个参照物,但是,也带来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没有具体争议标的的案件如何计费?虽有争议标的但争议背后的利益远远大于争议标的的案件是否仍然按照争议标的计费?即使争议标的额相同但案情复杂程度或委托人对案件预期各不相同又该如何收费?
其实,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价值并非仅仅只有争议标的本身,还有许多其他的考量因素,2755号文件正是就此重新定义了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因此,争议标的额固然是一个衡量律师费的重要参考因素,但案件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预期、案件委托的真实利益价值、律师的服务方案及细节、专业程序都应当成为收费方案的重要考量因素。
服务质量第一,性价比第二
其实我们无需害怕收费价格放开了会有律师采用低收费策略竞争抢客户。我们需要认清:客户委托律师最看重的是什么?
是价格么?显然不是。客户选择律师首先是希望得到所期望的服务(物美),其次才是考量性价比(价廉)。所以,我们首先应该用服务来竞争,同样的委托事务,自己的服务方案和内涵与别人不同,当然价格也会有差别。我们应该在提升自身服务质量的基础上,有足够的自信心让客户去识别价格对比的基础:是仅仅只是价格高低,还是该价格所涵盖的服务水准高低?
有明智的律师早已指出,律师收费的关键是要学会对自己(包括自己对服务)估值,采用低价竞争策略的律师其实根本不清楚自己的服务价值。真正促进市场和行业发展的竞争不是一味的低价,而应该是服务的竞争,即使是价格的让利也应该是在首先确保服务水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的降价。
为每个案件制定专属的性价比收费方案
律师在与客户谈收费时绝不能单单只凭了解争议标的就报价,而是应该充分了解案情、客户的委托目的、工作要求,再通过充分论证诉讼风险、提供优越有吸引力的服务方案后再随之提出报价方案。而且,同一个案件的收费方案也可以是有选择的,在一个案件委托流程中付费时间越早,律师费就越低,如果是分阶段支付或者是采取风险代理,与诉讼结果甚至是执行结果挂钩,律师报价就会远高于签订合同支付的方式。因此,认真准备服务方案和诉讼风险报告是如何定价的关键。价格谈判也是需要模拟的,只有搞懂了客户的心理需求,了解他的痛点,你才知道你的报价到底是低了还是高了。
所以,躁起来吧,律师们。通向自由市场的大门已经彻底打开,在苦恼怎么收费之前,请先想想怎么提高自己的服务含金量和报价技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