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个周末,冬天的被窝总让人不忍心离开。和往常一样,打开微信例行朋友圈周游,猛然间发现多条“无良房开”的消息充实在整个手机屏幕。点开链接:原来是众多业主与一家贵州著名房屋开发商(以下简称“公司”)因“集体供暖”产生争议。
原来,该楼盘第一批房屋于近期准备交付。想想经过两年有余的苦苦等待,终于可以交房了,业主心情自然倍感激动。然而,业主准备收房时,却被告知必须先签署供暖协议,交纳供暖费后才可以交房。一盆凉水迎头泼来,业主当然要问个究竟。
事情的缘由是该小区欲打造高端生态社区,整个小区在建设中配置了供暖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集体供暖。因而在办理交房时开发商要求业主必须缴纳供暖费,签订供暖协议。但业主认为,其购房时,销售人员告知系依自愿选择,并无强制供暖一说。就此,双方产生争议,部分业主到售楼现场拉起横幅,誓要讨个说法。
本人虽不才,但事关法律,出于职业习惯忍不住要说上两句,如有疏误,还请各位大大海涵、指正一二。
业主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购房人(业主)也是消费者,自然享有所购商品房屋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和所有价格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在此次纠纷中我们必须首先搞清楚,房开公司在售房过程中是否就集体采暖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清楚的告知。
众所周知,作为南方城市的贵阳,集体供暖并非房地产项目法定强制配套设施和交付条件。开发商将集体供暖作为房屋一项增值的附加设施提供给购房人,虽然很暖心,但是还是需要双方合意协定,房开公司有义务将该配套设施和服务的相关信息,诸如供暖方式、供暖时间、供暖费用等向购房人进行告知,以供其知晓并作出选择。
正如:我们到餐厅吃饭,消费目的在于用餐。正当你吃得正嗨时,餐厅告知你还有现场音乐服务及服务费用标准,你则可以在享用美妙的大餐时选择是否聆听优雅的音乐伴奏,提升你的生活品味。若餐厅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提供了现场音乐服务,最后在结账时一看账单竟有服务费,这明显有违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平等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可否将集体供暖一事写入购房合同要求买房人必须接受?
如果开发商是想打造一个高端楼盘,将集体供暖作为该楼盘的一个亮点向业主推出,考虑到集体供暖毕竟是一个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且存在高昂的成本和费用,如果允许业主在买房时自由选择是否使用并付费,则不太现实。就如电梯,如果除顶楼以下的业主都选择不用,那么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如何仅仅只向顶楼的住户开通电梯服务。因此,开发商可将该供暖事宜作为一个要约的条件(即售房条件),购房人如果接受则形成承诺,合同关系缔结;如果购房人不愿接受,开发商也有权拒绝修改要约条件,则形不成买卖契约的协商一致(当然这并不能免除前述的告知义务)。
开发商是否有权在交付房屋时以先缴费再交房钳制购房人?
从法律来说,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合同重要义务而非权利,开发商能否在交房时要求购房人先交费(如物管费、装修押金、集体供暖费等)或办理相关手续才能交房必须在订立合同时与购房人进行协商并写入合同约定,开发商方才具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否则,义务就是义务,不管购房人是否交纳集体供暖费、物管费等,开发商都必须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否则即构成违约。
总体而言,在党中央大力推动构建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争议双方均应当依法行事,合法维权。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应该找寻利益平衡点,相互尊重,没有一边倒的游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