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律师进法院需要“绿色通道”吗?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 宋迅 主任     2015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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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规定,称自2014年8月1日起设置律师“绿色通道”,所有律师均可凭律师证直接进出省高级法院大门,无需再过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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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说,法院为律师开辟“绿色通道”本是好事,律师们应该为解决了以往法院进门难的问题而欣喜雀跃,但是,我却有几句话不吐不快。

 

 

通过百度百科搜索“绿色通道”可知,所谓“绿色通道”,本义是指在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通道两旁进行绿化,引申义是指免检、不申报的特殊通道。

 

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所有人进入法院都要进行证件的审验和登记,但除了公诉人和律师之外的其他人(当事人、第三人、旁听者)都要进行安检。因此,律师进入法院和公诉人一样,都是依法不需进行安检只要出示证件审验登记即可的。律师之所以能得此待遇并非有什么特权或特殊待遇,而是因为作为法律职业人,其到法院与公诉机关人员一样都是为了履行职务。此规定是为显示对其执业身份的认可和尊重,故而律师进入法院只需和检察官一样走公诉人、律师通道即可,根本无需特别开设什么“绿色通道”。采用“绿色通道”一语,有否定前述律师的职务权利之意。

 

 

检察官进入法院从来无需安检,但是律师进入法院大门却屡屡被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律师的公文包被要求过X射线检查;甚至有的法院还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来对律师身体进行检查。

 

就此我们可以探究一下,法院大门为什么要进行安检?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二条规定可知,安全检查是为了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职务行为。

 

究其安全检查的应有之义,为什么检察官进入法院大门不需要安检?因为法院对检察机构有足够的信任。而律师进入法院大门需要进行安检,则表达了其对律师职业的不信任。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个简简单单的“进门”,都能体现出法律工作者之间的不对等,并引发出歧视感,这也是造成律师与法官长期沟通不畅的原因之一。

 

 

律师是靠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收律师费而生存的职业群体,这与公务系统的检察官、法官、公安等公职人员有着天然的不同,也因此无法得到公职机关的信任,甚至在一些公职机关中还产生了强烈的对抗感。但其实,同为法律工作者,律师也好,检察官、法官、公安等公职人员也好,即便因法律理解不同发生争论,也不应影响共同的法律信仰,更不可因此而影响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尊重。而事实上,全国法院在对律师进门实施安检的过程中,究竟发现过几例携带有易燃易爆、管制危险物品的?至少本人自执业以来16年从未听闻。如果没有,为什么还要对律师不信任?

 

司法改革被重视以来,陆续有多地法院开始出台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开始改进和纠正错误是好事,但关键是要正本清源,律师不是向法院讨要什么特权,我们只是希望实实在在地得到法律赋予我们本该有的那么一点儿权利。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04]14号)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