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在得知立案登记制被写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时,感觉很欣慰,这意味着中央高层已经看到并决定改变中国法院的立案难问题。但是,并非立案难这个问题能就此解决,毕竟从中央落实到地方,从政策落实到法律法规,以及改变法院的固有操作模式,均需要一定的时日。直至近日,本所律师到某县城法院立案,仍然遭遇立案审查请示汇报,甚至因为院长出差到市里面开两会,立案庭长没法向其做汇报而不顾7天法定审查期已逾的事实。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其中第二百零八条对立案制度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尽管这一规定较以前的立案制度有所调整,但是否就是如《决定》所说的已将立案审查制改为了立案登记制?不是。立案仍然是要审查的。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仍然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也即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立案仍然还是审查制,只不过这种审查应该是对程序上进行条件立案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
但关键的问题是:这种审查标准的具体判定和把握并非有统一标尺,而是因人而异、因案而异的。就如“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能当日立案而需要收下材料后进行审查,问题就来了:什么叫“当场不能判定”?什么情况当场可以判定?什么情形又不能当场判定?要说清这个问题似乎又需要解释,即对民事诉讼法解释之后的再解释。
如果你在中国做法律工作久了,就会发现这个怪圈,解释再解释,似乎很难穷尽。说到底,成文法律就是这么一回事,文字规定还需要文字来解释,解释之后又形成新的文字,或许又需要进行新的解释。这么看来,还是佛法高明,佛陀的智慧早就看出这个问题,所以才会有拈花一笑,不立文字,直指人心,见性成佛的典故。
其实,立案审查制改为登记制的提法早已有之,但一直颇具争议。2006年11月25日-26日,由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江伟教授主持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进行第四稿论证。此修改稿的一个重大突破,即是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即法院不能拒接老百姓诉状。该讨论稿一经发表就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最高法院的官网上立即有法官撰文指出:立案登记制度,不能一步到位,要给法院一个适当的过渡期。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之后,亦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共识网上发布文章,阐述《决定》中的立案登记制仍然是进行程序性审查下的立案登记制,不能简单的误读,更不能和英美国家的立案登记制混同理解。
归根结底,立案到底难不难,还是人的问题。如何正确执行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取决于适用法律的人。否则,即便解释再解释又有何用,大家理解不同,各有各的目的,也就各有各的见解。我想起曾看到过的一篇香港法院案例,案例梗概是在一桩对交通警察处罚不服的诉讼中,法官在开庭后仅仅听取了原告的陈述就结束了整个庭审程序,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听上去是如此的荒诞,但法官做出如此判决的缘由,是原告西装革履,一天的工资都远高于所争议的处罚金额,其不可能故意说谎,为了区区不足一天工资的交通罚金而耗费大量的时间来进行诉讼,所以无需其他举证法官已经做出心证可以判决。
这个案例让我心里颇多思索,自由心证裁量的确是法官的最高境界,香港法官凭借常情常理,无需繁琐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等庭审程序,直接作出了相信原告的判断,他究竟是违法了?还是在真正的司法?道与魔似乎真的只有一线之差。如果要说最终法律的正确实施还是要靠人的经验和自由裁量行事,岂非人治优于法治?但其实法治与人治也不应该是一个绝对化的优劣评价问题,法律的正确实施要靠人来完成,而人的治理(裁判)行为要依据对法律的价值选择和正确理解作出,完美的审判不一定要靠完美的程序才能得到,有时只是需要法官有一颗真正守法和公正的心。
当然,理想与现实有惨痛的差距,诚如最高法院周强大法官院长在两会上代表最高法院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保障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体制机制还有待完善。部分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少数干警官僚主义和特权思想严重。故而,斯伟江律师曾说:“我等做律师的,也是难逃时代的局限,要在中国做律师,酣畅淋漓,只能是幻想。”既然逃不掉,就索性面对,这也是中国律师的宿命和担当。
如果说中国的法治进程如一个缓慢的巨轮,我等法律职业人皆是巨轮下的蝼蚁,奋力推就是了,管不了自己有多大力,更管不上自己的力量对于巨轮又能起多大作用。但只有在无数的蝼蚁合力坚持之后,静止的巨轮才有转起来的可能。或许最后我等都会被那转动起来后的巨轮碾之轮下,但若能就此开创中国法治的盛世,死亦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