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鄢雨朦
有人说:“成年人买保险,不仅要买对,还要买得优雅。”签订保险合同时,最应该了解的除了该份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费以外,还需了解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但是很多时候,投保人只是在保险人的指示下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未仔细留意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这也为后续维护自己的权益造成了阻碍;而对于保险人而言,若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即使发生了责任免除条款中的情形,也可能面临无法免责的情形。那么对于这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就显得具有参考意义和价值了。
二、对于他人代为签订的保险合同,若无授权委托书及投保人事后的追认,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应被视为未履行,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案例:王登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保险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本院再审认为,对于涉案车辆在人财保险商丘公司投保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案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与孝感合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吉达出租车分公司、黄明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四、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具有明确说明义务的,若保险人未对该免责条款的定义、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提示及明确说明,则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案例: 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公报案例)
裁判摘要:根据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该项说明义务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惟胜提示
下面为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应当注意的几点:
1.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对象必须是投保人本人,不能是代为履行签字或缴费的人员,代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或投保人事后书面追认的情形除外。
2.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形式包括书面或口头,书面形式通常表现为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以显著、加黑、加粗等形式独立地体现保险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口头形式通常可以当面录音、电话录音的形式对上述免责条款进行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的解释、说明,录音之前需告知对方正在录音并确认投保人的身份。
3.对保险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进行解释说明是保险人需要着重考虑、慎重设定的一部分,涉及可能发生争议理解的专业名词如“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中的“医保外用药”的理解,若未以罗列、详细解释等形式进行内容、范围的界定及法律后果的告知,即使相应文书有投保人的签字确认,在纠纷中同样可能被法院认为是未基于诚信原则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4.履行完提示说明义务后,保险人还需获得投保人的书面确认,即可以请投保人在独立体现免责条款内容的相关文书上以签字捺手印、盖章等足以体现由投保人本人确认的形式进行确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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