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影响探究【惟胜会·房产建设】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9 年 9 月 27 日

+ 更多信息  后退

WechatIMG230.jpeg


作者:胡昂


工程总承包即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EPC),根据住建部最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的规定,指的是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即所谓的交钥匙工程。


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专业化的分工是趋势之一,建设单位通常倾向于将设计、施工等进行专业化分工并由不同的机构或者单位进行负责以提高工程质量与效益;而近年随着工程项目规模的扩大,工程项目的复杂化、周期长、技术难度高等日益凸显,传统的将工程各个阶段分开发包的模式反而成为了效率及质量管控的累赘。基于此,工程总承包模式逐步得到应用并推广开来,工程总承包模式一方面能够解决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专业化不足等方面的弊端,同时也给了总承包单位通过技术、管理等获取更高利润的空间。


因此,传统的设计与施工分离模式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最终目的实际都是为了达到提高项目建设的质量、效率等目标而出现的工程发承包模式,只是随着工程项目的变化而因时因地采用不同的模式。但同时由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与传统的施工合同存在差异,而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在法律层面对工程总承包模式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且已施行的司法解释以及大部分主流的裁判规则更多的还是基于传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规制,那么因工程总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则非常具有探讨的必要。首当其冲的就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本文将以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工程规划手续相关的规定探讨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与一般施工合同的不同之处,以期能够对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判适用规则的明晰有所裨益。



我们的结论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手续而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并非简单的有效或无效,应结合具体规定及总承包的模式进行认定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之规定,工程项目如果不具备工程规划手续的,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暂不论后面的效力补正制度)。




那么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中,如果签订总承包合同时项目没有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是否将导致总承包合同无效呢?


我们认为该问题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建工司法解释二》应当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这是要明确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影响首先需要分析的问题,也是容易忽略的问题。如果《建工司法解释二》不能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则该问题就没有探讨的必要,可以直接得出不影响的结论了。对此,我们认为《建工司法解释二》以及《建工司法解释一》当然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的审理。


工程总承包合同仅仅是工程项目发承包模式的一种,其核心内容仍然是工程的施工,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只是多了设计、采购等内容。《建工司法解释二》以及《建工司法解释一》作为目前法院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涉及到施工板块的内容时仍然需要以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只是说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他部分的内容还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规定进行审理认定。


二、根据现有规定,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前否能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手续各地的实践操作并不统一,无法得出一致的结论。



承上所述,同时我们认为在适用该规定审理涉及到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不能一刀切,还需要根据具体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来认定,这是由目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申领条件决定的。



1.目前城乡规划相关规定要求申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需要提交“工程设计方案”,但该材料是工程总承包之前的“初步设计方案”还是包括工程总承包合同内容的“施工图设计”并不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土使用地证明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关键就在于上述规定中的“工程设计方案”与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工程项目设计”能否划等号。如果可以,则意味着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并不具备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条件,不宜以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为由否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反之,则可直接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二》该规定否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按照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等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项目并非没有任何的设计方案就直接进行总承包模式发包,是有一定的初步设计方案的。


因此,如果《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不是初步设计方案,而是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方案甚至施工图纸的,则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时根本不具备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的条件,只有在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并完成工程项目设计后,建设单位或者总包人才能去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此时如果产生纠纷并强行要求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则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流程冲突,并不合理。


2.目前各地实践操作中,“工程设计方案”既有是初步方案的规定,也有必须包含施工图设计文件方案的规定,即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能否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各地不统一。



那么,上述“工程设计方案”有无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呢?经查询,建设部1990年2月23日颁布施行的《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曾有如下规定:“(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江苏省等地也有类似规定,《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但也有部分地方基本延续了《城乡规划法》的表述,例如《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二)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使用的表述为“工程设计方案”,重大项目有初步方案即可。



以上述规定作为本文分析的基础样本,我们发现各地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办理材料“工程设计方案”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形:一是“工程设计方案”不包括施工图纸设计,仅仅是初步设计方案;二是“工程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纸设计,只有在有了施工图纸设计后才能申领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因此,如果是第一种情形,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很可能是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条件的,此时应办而未办理则应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是情形二,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并不具备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前提条件,此时不能强行要求办理,应当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



三、关于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司法适用的建议:


当然,这样区分处理的话,有观点认为会导致不同地域合同效力的认定上存在差异,法官可能无所适从,同时最终将导致案件审理尺度不统一的问题出现,裁判的权威性受到冲击。就此,我们认为:



(1)上述具体事实认定的差异恰恰都体现了《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内在精神,也是《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本意的要求。《建工司法解释二》之所以要认定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施工合同无效,本就是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工程存续的合法性基础不足,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既然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我们目前正大力推行的模式,那么只要在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依法办理,则符合《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及精神;只有在应办理却没有办理的情况下,才是违背了上述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从条文规定的本意出发,我们应当尊重客观差异并慎重认定适用,而不是直接一刀切。

(2)法官在审理工程总承包纠纷中还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解决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时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主张有效的一方或者法庭依职权要求举证/调取相关证据,查明可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时间节点事实。

(3)目前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纠纷仍然是以施工内容的争议为主,如果双方已经到了施工阶段而产生纠纷,此时依旧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也没有完成起诉前的补正,则可直接适用《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


(4)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中大量存在,合同一方常常以合同无效为由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司法在审理相关纠纷中也越来越慎重对待合同效力问题,从交易秩序的稳定以及诚信原则等出发,尽量减少无效合同情形更符合司法价值的取向,某种程度上也更能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目前工程总承包模式项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办理存在差异,无法统一为“应办理”或“未到办理条件”的单一选项,因此,不宜对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一刀切认定为无效或者有效,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已经办理节点而没有办理,则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如果还没有到办理的节点,则不应否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效力。



END





【惟胜会】往期相关文章回顾


挂靠与内部承包的区别认定【惟胜会 · 建设工程】

《建工司法解释二》适用难点解析【惟胜会·房产建设】

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及完善【惟胜会·房产建设】

商品房被预查封后,房开公司解除合同的维权路径探析之一【惟胜会•房产建设】






【热点新闻回顾】

贵州警察学院与我所签订《实习基地协议》并开展首次讲座活动


签约仪式2.jpg
2019年9月20日下午,贵州警察学院与贵州惟胜道律师事务所在学院综合楼8楼会议室签订《实习基地协议》,学院党委委员、院长吴一文教授、学院党委委员、副院长范大裕教、学院教务处杨建勇副处长、学生管理一处龙红兵处长、胡应翀政委、法律系安国江主任、胡志宏政委、侯兴宇副主任、我所宋迅主任,支部书记吴祺,杨伟民副主任、王丹副主任与学生代表参加签约授牌仪式。惟胜道律师事务所正式成为贵州警察学院的实习基地。

我所吴祺律师入选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
吴祺.jpg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十、十一工作组调研人员招募工作已经结束,我所商业刑事部负责人吴祺律师成功入选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该工作组将针对建设工程中的刑事问题进行议题研究。



贵州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秀忠董事长携管理团队到我所交流
合照1.jpg
2019年9月23日,贵州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吴秀忠董事长携管理团队到我所考察交流我所主任宋迅、知识管理部负责人陈万莉、客户管理部负责人王丹等进行热情接待。


股权研究中心第2次研讨会——敖玉芳副教授进行《股权税务筹划》主题分享


未命名文件2.jpg


2019年9月24下午三点,研究中心研讨会在贵州财经大学举办,我所研究中心成员及财大人文学院研究中心成员参加研讨会,听取敖玉芳副教授的《股权税务筹划》的主题分享。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