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中介公司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15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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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第2期(总第220期)


原告|李彦东

被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一审观点|

被告在进行居间服务时应尽到必要的、审慎的审查、核实义务,如合适房源信息、核实卖房人的身份信息、判断交易过程中的合理性等。买房人对于房屋交易也负有注意义务。

 

本案被告虽进行了一定的调查核实行为,但未就系争房屋是否存在一房二卖、公证书是否系伪造等事宜进行调查核实,导致原告定金损失。而原告也未依约将定金交付被告保管,而是将定金直接支付于周敏,也未对公证书的真实性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定金难以追回。双方在此过程中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被告在3万元数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被告应对案外人周敏刑事退赔不足部分在人民币3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被告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在于汉宇地产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对此应综合本案案情予以判定。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伪造的公证书中载明的蔡芳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号码记载不一致,该事项无需专业知识即可判断。在公正机构无法提供电话核实真伪的情况下,汉宇地产理应赴公正机构进行现场核实,但汉宇地产未采取前述措施。而根据上诉人李彦东在二审时的陈述,其在付款前已经注意到公证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异议,李彦东完全有机会主动核实公正书真伪后再行付款。由于李彦东、汉宇地产均未尽到前述审慎义务,致使李彦东本人称为周敏合同诈骗的被害人。

 

汉宇地产作为专门从事居间活动的单位,开展经营业务理应尽职尽力维护好委托人的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汉宇房地产经办本案居间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具备经纪人资格,未认真核查系争房屋已被出卖情况,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定金保管义务,使案外人周敏得以实施诈骗,继而造成李彦东损失。综合签署情况,李彦东提出汉宇房地产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尚属合理,可予支持,对一审判决作出相应调整。

 

终审判决|

汉宇地产在人民币10万元范围内就案外人周敏刑事退赔不足部分对李彦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