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新规条文解读-“书证提出命令”的完善【惟胜会·诉讼纪】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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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双苹

房地产和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部    律师




证据新规第四十五条至四十八条均为新增条款,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2条作出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基础上,对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书证的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书证提出义务范围以及不遵守“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进行的具体规定,是对“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提升与完善。


根据证据新规第四十五条至四十八条规定,书证提出命令整体包含五个程序:当事人申请-法院对对方当事人是否控制书证作出判断(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法院对申请必要性进行审查-作出准许或不准许决定-责令控制书证当事人提供但拒绝提供的,法院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下面我们将逐条进行解读:


证据新规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新规解读:本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的规定进行了延伸。


首先,该条文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具体内容,除应当说明责令对方提交证据的名称,还需说明提交该证据的必要性及向法院提供该证据在对方当事人处的依据。此规定明确了申请人对申请事项进行初步证明的责任。


另外,该条对对方当事人否定控制证据时的处理方式也进行了明确。当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证据时,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结合案件已查清事实及现有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但值得注意的是,判断的事实仅是该证据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而非证据内容本身。


证据新规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新规解读该条是对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书后的审查及决定问题的规定。应当划分三个层面:


第一,程序性规定。审查申请书时,针对申请书载明内容,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当事人可就申请内容提交证据、进行辩论,给与对方当事人抗辩的权利;


第二,审查内容规定。审查应当为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审查,若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符合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形式,还要对申请书载明内容进行是否满足必要性等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是对法院作出决定的程序规定。申请成立,需作出书面的裁定,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即使申请不成立,也应当通知申请人,但不是必须进行书面通知。

证据新规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新规解读本条是对控制证据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的具体规定。所谓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本条文第(一)至(四)条是对日常中,常出现的几类应当提交书证的情形的具体规定。


其中,第(一)项明确书证只能是在诉讼中引用过,而非其他场合;第(二)项明确是为对方当事人利益制作,而非自身或者第三方;第(三)项规定的是法律规定对方有权查阅的书证,例如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账簿等;第(四)条则细化到账簿、记账原始凭证等书证;第(五)项为兜底条款,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当遇到法律未做规定的情形时,可通过法官自身对该证据的认识等作出认定。条文第二款则是对证据内容涉及法律规定的保密情形时,不公开质证进行了规定。


证据新规第四十八条 


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


新规解读:本条是对法院裁定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后,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交时的后果的规定。若对方当事人拒绝提交,且对其拒绝行为不能提出正当理由的,法院则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书证内容为真实。但该规定为授权性的规定,法官在具体操作中并非一定会判定该书证内容真实,而是可以利用自己的常识进行适当的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最终由法官自主决定。


若对方当事人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规定的行为,即通过毁灭书证等行为妨碍申请人使用该书证的,法院就可通过其行为判断申请人主张的内容真实。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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