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比特币刑事犯罪问题的研究【惟胜会·商业刑事】

惟胜道律师事务所     2020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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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定义


数字货币简称“DIGICCY”,是电子货币形式代替贸币。数字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


比特币是一种典型的数字货币,与所有的货币不同,比特币不依靠特定货币机构发行,它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币经济使用整个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来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并使用密码学的设计来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P2P的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基于密码学的设计可以使比特币只能被真实的拥有者转移或支付。这同样确保了货币所有权与流通交易的匿名性。比特币与其他虚拟货币最大的不同,是其总数量非常有限,具有极强的稀缺性。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一条:“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的规定,比特币的属性应当为一种有价值的虚拟商品。


虽然比特币本身无罪,但由于其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性,无法避免地成为了网络勒索、洗钱、非法交易、逃避外汇管制的重要工具。


比特币与洗钱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常见的利用比特币实施的洗钱犯罪中,行为人通常会用上游犯罪得到的收益购买大量比特币,随后将比特币转移到境外再兑换为美元等货币,从而完成其洗钱行为。利用比特币进行洗钱犯罪行为正是符合了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中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构成要件。


由于比特币的属性是“虚拟商品”,因此当行为人在购买比特币进行洗钱活动时,如果其购买比特币的平台明知行为人的洗钱行为,那么该平台就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通过买卖,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规定,从而符合洗钱罪的刑法规制。


比特币与侵犯财产类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比特币的性质为一种有价值的虚拟商品,应当认定为财产。若犯罪嫌疑人以比特币为目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各种手段将他人拥有的比特币据为己有,则可能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等侵犯财产类犯罪。


比特币与非法集资类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ICO称为首次代币公开预售。当某公司以融资为目的,发行加密货币,通常会发行一定数量的加密代币,接着向参与项目的人出售这些代币;并且通常这些代币被用于兑换比特币,当然也可以兑换法币。公司也因此获得了产品开发需要的资金,参与者获得了加密代币股票,以及这些股票的完整所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ICO融资项目中若存在以下四个要件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2.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汇报;
4.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机构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ICO融资基本上被认定为一种涉嫌违法行为。


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的规定,在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由于ICO融资项目的非法性明显,有极大的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非法集资犯罪。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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